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4:42问:我单位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内无交易事务,主要是出口退税。别的,我公司还有以下两种非增值税应税服务:1.对部属子公司的收取的告贷利息收入。2.对外输出劳务收入。以上收入均独立核算。
问题1.我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今后获得的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的核算,下列算法是否正确: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期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增值税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
2.因为我单位利息收入是按季度核算,即每季度承认一次收入,那么,假如年终清算发现曾经月份多抵扣税额该怎么处理?请具体阐明。
3.假如曾经月份进项税少抵扣了,怎么处理?别的,关于12月份的应抵扣税额,是按当月收入核算应抵扣份额,仍是按全年收入统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归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则,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依照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悉数销售额 当期悉数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而,贵公司承受应税服务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该应税服务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且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述公式方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是否进行年度清算,不是由企业提出,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原则上,按年度数据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按月核算的,需将差额调整到贵公司进项税额中,贵公司清算成果地点月份将少纳增值税。
假如年度数据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按月核算的,差额应补缴增值税。12月份应抵扣税额,按12月份当月数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