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挂靠经营怎么开具专用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9:58现在,挂靠运营方法遍及,特别是在交通运送职业更为常见。挂靠运营怎么开具发票,受票方怎么抵扣进项税,一直是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问题,也常常为此发生争议。
关于挂靠运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清晰,单位租借或许承揽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营的,以承租人或许承揽人为纳税人(未包含挂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送和邮政业归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清晰,单位以承揽、承租、挂靠方法运营的,承揽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总称承揽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总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不然,以承揽人为纳税人。但关于挂靠运营怎么开具专用发票,受票方怎么抵扣进项税没有清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不归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获得的契合上述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解读稿清晰,关于挂靠运营怎么适用本布告,需求视不同状况别离确认。榜首,假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品的出售方或许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供给方,依照相关规则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归于本布告规则的景象。第二,假如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事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状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事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布告规则之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能够看出,关于开票方,假如存在挂靠运营,挂靠方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事务,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人,这样被挂靠方能够向受票方开具发票;假如以挂靠方自己名义开展事务,挂靠方为纳税人,这时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则归于虚开行为。关于受票方,不只要做到合同签定、发票开具和付款目标相共同,还要留意,纳税人必需要实在出售了货品或供给了劳务,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这意味着,增值税进项抵扣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付出运送费用,所付出金钱的单位,有必要与开具抵扣凭据的销货单位、供给劳务的单位共同,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不予抵扣”的规则履行,即有必要是“货品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者相共同。不然,开票方或许被认定为是虚开专用发票,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定论
上例中,假如挂靠人以运送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并由运送公司承当法律责任,运送公司为纳税人。此刻,运送公司不归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能够抵扣进项税。假如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供给运送服务,且运送合同是受票方和挂靠人签的,挂靠人为纳税人,这时发票由运送公司开具,归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归于歹意承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