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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0:32

交通肇事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差异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念以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念以为顾某涉嫌过错致人逝世罪。本案之所以不确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怎么正确确定法令所指的“路途”。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归于法令法规规则的路途领域。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查顾某的刑事责任。
[案情]
2008年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因为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逝世。事发后,顾某马上报警。公诉机关以过错致人逝世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终究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
[分析]
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留意调查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小心或许导致别人伤亡的成果,但他没有采纳慎重的办法,致使别人逝世。其行为在片面上归于疏忽大意的过错,客观上存在致人逝世的成果,并且其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逝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则的过错致人逝世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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