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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和共同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2:50
1、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的共同点
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的共同点都是因当事人不实行法定责任所引起的,但当事人不实行法定责任有两种状况,一种是,此法定责任非实行不行,由此引起行政强制履行,如交税,当事人不实行交税责任的,有必要逼迫当事人实行;另一种状况是,此责任已不行能再实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分,使其记取经验,今后有必要实行责任。如违背交通规则,闯红灯,过后只能予以罚款,使其今后恪守交通规则,不行能强制履行。
2、行政处分与行政强制的差异
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都是针对违背行政法上规则的责任而采纳的行政行为,二者具有接受联系。再相对方拒不接受行政处分时,行政机关能够强制其实行。但二者仍有实质的差异表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处分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背法律规则的条件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责任,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责任的行为,实质上归于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实行行政决议或法律规则的责任为条件,不增加新的责任,仅仅强制相对人实行原定的责任。
(2)意图不同。行政处分的意图在于制裁相对人违背法律规则责任的行为,其着在于对“曩昔”违背行为的赏罚;行政强制履行的意图在于催促责任人实行责任,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责任内容的完成。
(3)准则不同。行政强制履行中的履行罚,与行政处分中的罚款相相似,但二者有实质差异。行政处分的意图在于惩戒,因此处分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还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分,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准则。而履行罚则不同,履行罚的意图在于逼迫责任人实行责任,如责任人受履行罚后仍不履行,可再施履行罚,直到实行责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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