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股东对转让股权中未到资部分仍应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0:50
[案情]
2004年12月20日,经拓福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黄方以其一切的某商场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添加出资,并于2005年1月5日处理相应的工商改变挂号。同年4月15日,拓福公司更名为锐丰公司。2006年2月27日,锐丰公司向案外人兴业银行某支行告贷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2006年2月27日起至2006年8月27日止,由宏建公司供给单位定期存单设定典当担保。2006年8月1日,经公司股东会经过,黄方与林毅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地点锐丰公司的人民币849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4.33%)转让给林毅,并于同年8月10日处理了相应的工商改变挂号。但某商场的产权仍在黄方名下,至本案诉讼时髦未处理物权变化挂号手续。因锐丰公司未如期归还告贷本息,2006年11月21日,兴业银行某支行从宏建公司存单项下划走人民币506.276125万元金钱。
[争议]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有:1.黄方与林毅股权转让合同效能怎么承认;2.股权转让两边对原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应否向公司债权人担责。
[分析]
一、关于黄方与林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必定程序把自己的股权以高于或低于本来出资的价款让与别人,受让人获得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何时收效,在审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各异,有的以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经过收效,有的以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收效。笔者以为,能够参照学者承认股东资历的办法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即股权转让金的转让应作为实质性要件,如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则根据股东名册的改变;如系股东之间的争议,则根据公司规章的改变;如系第三人的争议,则根据工商挂号的改变。在形式化依据与实质性要件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形式化依据优先的准则。详细到本案,黄方经过拓福公司股东会议赞同以其商场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添加出资,并向挂号机关处理了改变挂号,但未处理物权搬运变化手续。林毅作为锐丰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黄方以其商场作价出资没有处理该产业的搬运手续是明知的。2006年8月1日,经公司股东会经过,黄方与林毅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修正改变了公司规章,而且已处理工商改变挂号。该股权转让协议契合合同建立、收效的一般条件,也不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因而,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用的合同,依法应予承认并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股权转让两边对原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应否向公司债权人担责的问题
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和规章的约定向公司交纳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所应承当的首要、根本的职责。各国立法一般均对股东的出资职责作了严厉的规则,以保持公司财物的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买卖安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规章中规则的各自所缴的出资额。……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第二百条规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伪出资,未交给或许未如期交给作为出资的钱银或许非钱银产业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黄方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在其未如期交给作为出资的上述产业时,依公司法的规则可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宏建公司恳求锐丰公司清偿债务,锐丰公司不能清偿的,宏建公司能够一起对锐丰公司设立时出资缺乏的公司原股东黄方和受让股权的林毅提起诉讼,恳求黄方和林毅在黄方出资缺乏数额范围内对锐丰公司债务承当弥补补偿职责。因而,黄方和林毅应当在黄方出资未到位的人民币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锐丰公司不能清偿宏建公司债务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2004年12月20日,经拓福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黄方以其一切的某商场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添加出资,并于2005年1月5日处理相应的工商改变挂号。同年4月15日,拓福公司更名为锐丰公司。2006年2月27日,锐丰公司向案外人兴业银行某支行告贷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2006年2月27日起至2006年8月27日止,由宏建公司供给单位定期存单设定典当担保。2006年8月1日,经公司股东会经过,黄方与林毅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地点锐丰公司的人民币849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4.33%)转让给林毅,并于同年8月10日处理了相应的工商改变挂号。但某商场的产权仍在黄方名下,至本案诉讼时髦未处理物权变化挂号手续。因锐丰公司未如期归还告贷本息,2006年11月21日,兴业银行某支行从宏建公司存单项下划走人民币506.276125万元金钱。
[争议]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有:1.黄方与林毅股权转让合同效能怎么承认;2.股权转让两边对原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应否向公司债权人担责。
[分析]
一、关于黄方与林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必定程序把自己的股权以高于或低于本来出资的价款让与别人,受让人获得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何时收效,在审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各异,有的以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经过收效,有的以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收效。笔者以为,能够参照学者承认股东资历的办法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即股权转让金的转让应作为实质性要件,如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则根据股东名册的改变;如系股东之间的争议,则根据公司规章的改变;如系第三人的争议,则根据工商挂号的改变。在形式化依据与实质性要件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形式化依据优先的准则。详细到本案,黄方经过拓福公司股东会议赞同以其商场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添加出资,并向挂号机关处理了改变挂号,但未处理物权搬运变化手续。林毅作为锐丰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黄方以其商场作价出资没有处理该产业的搬运手续是明知的。2006年8月1日,经公司股东会经过,黄方与林毅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修正改变了公司规章,而且已处理工商改变挂号。该股权转让协议契合合同建立、收效的一般条件,也不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因而,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用的合同,依法应予承认并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股权转让两边对原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应否向公司债权人担责的问题
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和规章的约定向公司交纳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所应承当的首要、根本的职责。各国立法一般均对股东的出资职责作了严厉的规则,以保持公司财物的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买卖安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规章中规则的各自所缴的出资额。……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第二百条规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伪出资,未交给或许未如期交给作为出资的钱银或许非钱银产业的,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黄方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依法处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在其未如期交给作为出资的上述产业时,依公司法的规则可由公司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宏建公司恳求锐丰公司清偿债务,锐丰公司不能清偿的,宏建公司能够一起对锐丰公司设立时出资缺乏的公司原股东黄方和受让股权的林毅提起诉讼,恳求黄方和林毅在黄方出资缺乏数额范围内对锐丰公司债务承当弥补补偿职责。因而,黄方和林毅应当在黄方出资未到位的人民币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锐丰公司不能清偿宏建公司债务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