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的区别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3:48一、差异: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合同依法建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许诺两个阶段,并达到共同的意思标明。因而,电子合同的缔结也表现为意思标明交互进行的要约与许诺进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经过网络宣布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内容详细确认;
(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许诺又称为承受或接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则:“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标明当事人之间达到协议,合同即宣告建立。经过网络作出许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宣布的要约而作出的。许诺人既能够电子邮件的方法,也能够点击的方法作出许诺。假如只是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经过面临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法作出许诺,则依然归于一般合同缔结中的许诺,而不是在缔结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许诺。
二、构成要件:
要约一般都具有特定的方法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作法律效力,则有必要具有特定的有用要件:
1、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2、要约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宣布。
3、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
4、要约有必要送达受要约人。
只要具有上述四个要件,才干构成一个有用的要约,并使其宣布后发生应有的拘束力。
网上许诺既不以口头的方法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方法作出,其特殊性在于许诺人有必要凭借计算机和网络才干作出许诺。许诺应以告诉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也能够行为的方法作出。以告诉的方法作出的,许诺自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意思标明是否构成许诺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许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共同。
4、许诺须在许诺期限内作出。笔者以为,关于电子合同的许诺也应契合上述要件。
三、留意: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规则:“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方法的要约和许诺的收效依然坚持了“抵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