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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7:13
掠夺罪的司法解说(一)
依据《掠夺解说》第一条规则,确定“入户掠夺”时,应当留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规模。“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征表现为供别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阻隔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团体宿舍、旅馆宾馆、暂时建立工棚等不该确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假如的确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确定为“户”。二是“入户”意图的非法性。进入别人居处须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意图。掠夺行为尽管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掠夺等违法为意图进入别人居处,而是在户内暂时起意施行掠夺的,不属于“入户掠夺”。三是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有必要发作在户内。入户施行偷盗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假如暴力或许暴力钳制行为发作在户内,能够确定为“入户掠夺”;假如发作在户外,不能确定为“入户掠夺”。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的确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色。依据《掠夺解说》第二条规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租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掠夺的,或许在小型租借车上掠夺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
三、关于“屡次掠夺”的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屡次掠夺”是指掠夺三次以上。
关于“屡次”的确定,应以行为人施行的每一次掠夺行为均已构成违法为条件,归纳考虑违法成心的发生、违法行为施行的时刻、地址等要素,客观剖析、确定。关于行为人根据一个犯意施行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一起对在场的多人施行掠夺的;或根据同一犯意在同一地址施行接连掠夺违法的,如在同一地址接连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掠夺的;或在一次违法中对一栋居民高楼中的几户居民接连施行入户掠夺的,一般应确定为一次违法。
四、关于“带着凶器争夺”的确定
《掠夺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争夺,但有依据证明该器械的确不是为了施行违法预备的,不以掠夺罪科罪;行为人将随身带着凶器有意加以显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凶器争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处分。
五、关于转化掠夺的确定
行为人施行偷盗、欺诈、争夺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则,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1) 偷盗、欺诈、争夺挨近“数额较大”规范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盗、欺诈、争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运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
(4)运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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