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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是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9:22

案子:
顾客张某从某超市购买雕牌洗衣粉1袋,使用时感觉质量有问题,遂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经查,这种洗衣粉是该超市从山东省德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袋。经商标权利人承认,这批洗衣粉不是商标权利人出产的。在案子查询过程中,该超市以为,自己是从合法的商家购进的这批洗衣粉,进货途径正规,且已讨取、查验了相关手续,对产品进行了严厉检验,已承当了作为一个经营者所应当实行的特别注意职责。此外,该超市以为,从产品包装看,这批洗衣粉与真品没有什么不同,自己没有才能区分它的真假。因而,超市既没有侵权的片面成心,也不存在差错,恳求工商机关免予行政处罚。
不合:
超市的申辩理由对案子定性处理会发生多大影响?执法人员在研讨该案子时,发生了3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将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定性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修正前《商标法》相应条款相比较,删去了“明知”字样。现行《商标法》选用的是无差错职责准则,也便是说不管出售者是否知道其出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只需客观上出售了侵略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便是侵权,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还清晰规则,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提供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这儿仅仅免除了出售者的补偿职责而没有规则免予行政处罚,所以超市的申辩理由对案子的定性没有任何影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超市的行为不能确定为商标侵权,更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职责由轻到重依次是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刑事职责。关于归责准则,《民法通则》确认了侵权的差错职责,《刑法》更是将片面方面作为构成犯罪的四要件之一。商标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商标法》作为介乎《民法通则》和《刑法》之间的行政法,对这种民事权利的维护,不能选用无差错职责准则。因而,第一种定见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超市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定见以为,因超市不存在差错及差错,其行为只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片面方面只能是归责要素,而不是断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要素。差错准则是侵权的一般归责准则,《民法通则》中还有无差错准则和公正职责准则。在客观方面,超市的确施行了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混杂了产品来历,对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造成了损害,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清晰将这种行为定性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超市尽管没有差错,其行为也已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并应当承当必定的民事职责。可是,工商机关并不能据此确定其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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