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结婚期间房屋所有权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9-04 15:40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可能会因为房产的分割而产生纠纷,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因此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下面来看一则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例,结婚期间房屋所有权如何分割的。
原告唐某与被告肖某原系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建设路北段99号1栋1单元18层2号房屋一套,该房不动产权证号:唐某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3059号,共同共有,共有权人唐某、肖某。肖某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3060号,共同共有,共有权人唐某、肖某。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在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唐雅洁(现年15岁)归男方抚养,并由男方唐某承担女儿的一切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建设路北段99号1栋1单元18层2号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此房正在按揭,剩余的按揭款全部由男方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欠女方妹妹肖花50000元由男方在2014年年底之前偿还给肖花。其他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偿还,双方名下无债权”。此后,原告于2014年年底偿还肖花50000元,并于2018年5月17日提前偿还了中国工商银行的按揭贷款185702.25元。原告要求被告肖某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未果。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举证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购房缴款单一张、不动产权证书二本、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凭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方认为《离婚协议》、购房缴款单客观真实,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动产权证书系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凭证与本案无关。经法院核对,原告举证的不动产权证书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举证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建设路北段99号1栋1单元18层2号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因该房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唐某和被告肖某两人名下,需要被告肖某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归原告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建设路北段99号1栋1单元18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唐某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3059号,肖某川(2017)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53060号)一套归原告唐某所有;
二、被告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协助原告唐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490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交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