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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0:46

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特别自首的建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有必要是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儿的强制办法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拘捕等办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现已人民法院判定,正在被执行所判惩罚的人。只要上述三种人,才干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关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自己罪过的景象,咱们以为建立特别自首。
(2)有必要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有必要是自己现已施行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没有把握的违法事实;二是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过在违法性质或许罪名上与司法机关现已把握的罪过不同。
假如供述的是司法机关没有把握同品种的罪过,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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