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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6:09
检察机关能否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子作不申述处理,争辩较大。有人以为法令对此没有清晰规则,而笔者以为,这种说法不行精确。法令在规则不申述的适用条件时,对哪些案子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哪些案子不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都作了详细清晰的规则。法令没有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作为适用不申述的破例景象加以规则,阐明检察机关对此类案子就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可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确实比较复杂,处理难度比较大,检察机关存在许多不同知道。有的检察院清晰规则对此类案子不得作不申述决议;有的检察院以为能够作不申述决议,但触及民事补偿的部分,检察机关不得介入;有的检察院以为关于触及民事补偿的不申述案子,应当着重做好和谐作业,促进两边达到协议。对此,笔者以为应该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在绝对不申述和证据不足不申述案子中,因不具备申述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出于任何理由将案子申述到法院,只能作出不申述决议,不然便是违法。所以在这两类不申述案子中,检察机关应主张两边当事人就民事补偿部分洽谈处理,在两边当事人洽谈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够进行恰当的和谐,但该和谐不具有民事诉讼上掌管调停的含义。假如两边当事人不能达到一致意见,被害人可独自就民事补偿问题诉诸法院审理,当然被害人也可不经洽谈直接诉诸法院,这是被害人的权力,检察机关不得干与。
在裁夺不申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中,假如经审查以为案子尽管依法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但价值不大,也可作申述处理的,应该作出申述决议,将案子诉至法院,由法院就刑事和民事部分同时审理;假如经审查以为确需作出不申述决议的,也应该在作出不申述决议前主张两边当事人就民事补偿部分洽谈处理,并从中和谐,两边洽谈一致的,可作不申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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