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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5:04
问:集团部属各公司现有的房产都在“出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现有一家新建立的子公司,购进了一批房产,是否也必定要在“出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仍是能够在“固定财物”科目核算?
答:《企业会计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第三条规则,固定财物,是指一起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财物:
(一)为出产产品、供给劳务、租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越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原则第3号——出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则,本原则标准下列出资性房地产:
(一)已租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预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租借的建筑物。
第四条规则,下列各项不属于出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出产产品、供给劳务或许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十三条规则,企业有确凿证据标明房地产用处发作改动,满意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出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财物或许将其他财物转换为出资性房地产:
(一)出资性房地产开端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租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中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本钱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中止自用,改为租借。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持有的房产怎么核算应依据房产用处确认,原则明确规则,只要已租借房产作为“出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他自用房产应作为“固定财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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