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5:33香港向土地及建筑物的具有人就其物业收入课征的税收。物业税的交税人是具有应税物业的业主,包含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具有人、终身租用人、典当人、已占有房地的承押人、向注册合作社购买楼宇者。应税物业包含房子、土地(包含码头,不包含农地)和建筑物。
免税项目包含:悉数由业主自住和纯作家用的楼宇;空置,不作任何用处的物业;社会或商会具有的物业。物业税的计税根据是应评税净值,即应评税值扣除具有人付出的差饷后,减去20%的补葺及开销免税额后的余额。应评税值为交换物业使用权而付出的价值确认,包含租金、为楼宇使用权而付出的许可证费用、付出给具有人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户付出的具有人开支(如修理费)等等。税率为15%。如应课征物业税的收入以包含在交税人所得的赢利内鉴定利得税,物业由具有人自用作商业用处,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鉴定的利得税内扣除。
物业税按年交纳。物业具有人有必要保存满足的租金记载,以便税务当局确认其交税职责,该记载有必要最少保存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