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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作人是否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7:31
【案情】
甲服装加工企业与乙外贸公司签定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好由乙公司供给服装原料及辅料,甲企业按乙公司供给样式加工一批服装,乙公司定做该批服装系用于出口贸易。两边一起约好了交货期限及加工费的结算日期为出货后40天。甲企业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后,甲企业按期完结加工使命,但提出乙公司先付出部分加工费再行交货,遭到乙公司回绝,遂未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外贸订单及时向外方供货,外方订单亦因而被撤销。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免除其与甲企业的加工合同,并要求甲企业返还原料及辅料款,赔偿丢失。
【争议】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乙公司提出免除合同不该支撑,其可在承受定做物后,依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第二种定见以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免除权。
【分析】
依据甲乙两边合同约好,加工费应在出货后40天结清,而甲企业在完结加工责任后即要求乙公司付出加工费,并在未能洽谈处理的情况下回绝按期交货,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外贸公司,其与外商间的订单有严厉的交货期限,过了期限,该批服装关于乙公司来说已无任何功效,如持续实行合同,必定给乙公司添加更大丢失。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定见,乙公司要求免除合同的诉求应得到支撑。
1.加工责任实行结束并不等同于合同实行结束
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后,当具有合同免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使合同联系消除的一种行为。合同免除的时刻有必要约束在合同有用建立后至实行结束前。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结必定作业,并将效果交给定做人,定做人按约付出酬劳的合同。
本案中,作为加工人的甲企业,不只负有准时完结加工使命的责任,还有必要按期交给作业效果,只要交给后,才干真实完结两边缔结合同的基本经济意图。因而,甲企业按约完结加工使命,并不标明其合同责任已实行结束,其行为也不能成为乙公司行使合同免除权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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