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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合并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6:03
(一)诉的兼并的界说
诉的兼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兼并在一个案子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二)诉的兼并的景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的规则,对下列景象应予兼并审理:
1.诉的主体兼并。诉的主体兼并,又称为片面的诉的兼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兼并。
2.诉的客体兼并。诉的客体兼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兼并、客观的诉的兼并,或狭义的诉的兼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上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兼并审理的,称为诉的标的兼并。
3.诉的主、客体兼并。诉的主、客体兼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兼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兼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兼并的内容。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与诉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诉的主体兼并。可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本诉,又形成了两个诉,诉的标的不同,这又是诉的标的兼并的景象。因而,第三人参与诉讼就归于诉的主、客体的兼并。
4.反诉与本诉的兼并。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应当兼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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