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起诉书及处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21:06
交通设施的安满是保证运送安全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交通设施有许多,如桥梁、轨迹、标志等,假如对交通设施进行成心损坏的,就会构成刑事违法,那么损坏交通设施罪法条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损坏交通设施罪处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榜首百一十七条 【损坏交通设施罪】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许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榜首百一十九条 【损坏交通东西罪、损坏交通设施罪、损坏电力设备罪、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损坏交通东西、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形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过错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二、损坏交通设施罪起诉书
大同铁路运送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铁检公诉科刑诉〔2017〕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街**号,因涉嫌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同意,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拘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侦办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交检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办,侦办机关于2017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检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因个人要求未得到朔州工务段满意,称心生仇恨。2016年11月27 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将两个克己轻型脱轨器摆放在北同蒲线101公里930米处下行线的两根钢轨上,欲使列车脱轨,从而制作影响。同日0时4分29秒,2463次旅客列车以每小时90公里的速度运转至该处,牵引机车碾压到该两个脱轨器,值乘司机感到机车剧烈晃动,随即采纳紧急制动办法。列车于 0时5分停于北同蒲线102公里361米处。2016年11月30日13时许,大同公安处民警在朔州市城区**乡**村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依据:打磨机、电焊东西、钢轨轨头、槽钢、铁皮、摩托车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状况阐明、LKJ运转记载数据全程记载、电话录音记载、归案状况阐明等;
3、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判定定见、查验陈述:脚印判定书一份、电子依据查验陈述一份、太原铁路局安监室出具的证明二份;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载一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光盘一张、电子依据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成心将克己脱轨器摆放在正在运用的钢轨上,足以使列车发作倾覆、损坏的风险,危及了铁路运送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七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铁路运送法院
检 察 员:张*勇
**年**月**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损坏交通设施罪法令条文”问题进行的回答,损坏交通设施很简单形成交通事故的发作,是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违法嫌疑人要按刑法的规则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损坏交通设施罪处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榜首百一十七条 【损坏交通设施罪】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许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榜首百一十九条 【损坏交通东西罪、损坏交通设施罪、损坏电力设备罪、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损坏交通东西、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形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过错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二、损坏交通设施罪起诉书
大同铁路运送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铁检公诉科刑诉〔2017〕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街**号,因涉嫌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同意,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拘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侦办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交检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办,侦办机关于2017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检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因个人要求未得到朔州工务段满意,称心生仇恨。2016年11月27 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将两个克己轻型脱轨器摆放在北同蒲线101公里930米处下行线的两根钢轨上,欲使列车脱轨,从而制作影响。同日0时4分29秒,2463次旅客列车以每小时90公里的速度运转至该处,牵引机车碾压到该两个脱轨器,值乘司机感到机车剧烈晃动,随即采纳紧急制动办法。列车于 0时5分停于北同蒲线102公里361米处。2016年11月30日13时许,大同公安处民警在朔州市城区**乡**村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
1、依据:打磨机、电焊东西、钢轨轨头、槽钢、铁皮、摩托车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状况阐明、LKJ运转记载数据全程记载、电话录音记载、归案状况阐明等;
3、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任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判定定见、查验陈述:脚印判定书一份、电子依据查验陈述一份、太原铁路局安监室出具的证明二份;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载一份;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光盘一张、电子依据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成心将克己脱轨器摆放在正在运用的钢轨上,足以使列车发作倾覆、损坏的风险,危及了铁路运送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七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铁路运送法院
检 察 员:张*勇
**年**月**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损坏交通设施罪法令条文”问题进行的回答,损坏交通设施很简单形成交通事故的发作,是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违法嫌疑人要按刑法的规则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