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8:00商业第三者职责险情况下稳妥公司的诉讼位置
从《稳妥法》第五十条的规则来看,在机动车投保职责稳妥的情况下,稳妥人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稳妥金有两个依据:一是法令的明确规则;二是稳妥合同的约好。如前所述,在交强险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稳妥公司恳求补偿稳妥金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而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情况下,依据笔者查阅的由各稳妥公司供给的格局合同,均没有触及稳妥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稳妥金的条款,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未见稳妥人与投保人就该问题从头约好的景象。那么,在既无法定又无约好情况下,作为供给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补偿案中是否有必要参加诉讼,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呢?持否定观念者以为,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权力职责,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而发生,而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的补偿。两者诉讼主体不一致,适用法令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力、职责的确认依据也不同。因而,这两种诉讼不是必要的一申述讼,不该兼并审理。笔者注意到,在审判实践中,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情况下,但凡直接申述稳妥公司的,稳妥公司无不以法令联系不同为由提出抗辩。笔者以为,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端补偿案子时,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情况下,应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许依职权告诉稳妥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将其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补偿案中,存在着侵权联系和稳妥合同联系,但两种法令联系存在法令上的牵连,即第三者是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事端机动车一方)所签定的稳妥合同的稳妥联系人(注:在事端发生前是不确认的,在事端发生后确认,即为受害人);稳妥公司对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以被稳妥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为根底;稳妥公司承当的稳妥职责的巨细以被稳妥人对受害人侵权的差错程度巨细为依据等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关于受害人与侵权人的诉讼标的,稳妥公司尽管没有独立的恳求权,但因为以上各种牵连联系的存在,稳妥公司与案子的处理结果必定存在法令上的利害联系,因而,其以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机动车交通事端补偿案的诉讼契合民诉法的规则。其二,将稳妥公司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及时有用地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情况下,假如不将稳妥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交通事端中的受害人只能就侵权行为提起补偿诉讼,补偿职责人假如无实行才干,则仍需稳妥公司理赔后才干作出补偿,且无法防备补偿职责人将稳妥赔款挪作他用。这样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第三,将稳妥公司列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进行兼并审理,有利于稳妥公司行使抗辩权和简化程序。依传统的职责稳妥理赔方法,受害人的索赔一般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被稳妥人先向稳妥人索赔,然后将得到的索赔再搬运给受害人。如前所述,稳妥公司承当稳妥职责以被稳妥人的侵权职责存在为条件和根底,那么在审理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侵权职责巨细时,稳妥公司完全可以依据与投保人签定的稳妥合同的条款提出抗辩。该抗辩权的行使既表现为稳妥人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对投保人行使抗辩权,以此来直接对立受害人的建议,也可以表现为交通事端中投保人一方对受害人的抗辩权。经过兼并审理,一方面可以使稳妥公司抗辩权的效能得到有用行使,防止交通事端的当事人经过不正当的行为而危害稳妥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案子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补偿职责人的部分补偿职责转由稳妥公司承当,其担负得以减轻,针对补偿问题补偿职责人与受害人达到宽和的时机添加,然后防止呈现补偿职责人因为没有补偿才干而有必要进行第2次诉讼,糟蹋诉讼本钱和司法资源的景象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