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1:07
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
《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2012年8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的决议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查看,决议同意《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工程资料监督处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保证人身、产业安全,促进新式建造工程资料推广应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资料的出产、运营、运用以及相关处理活动,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的责任,担任建造工程资料的监督处理作业,详细作业由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安排承当。各区(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资料的监督处理作业。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担任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运营的相关监督处理作业。
交通、水利、市政共用、环保、消防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建造工程资料监督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四条建造工程资料职业协会应当依照其规章规则,规范职业行为,加强职业自律,推进职业诚信建造。
第五条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质量规范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运用阐明书。
第六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则和本市实践,编制本市阻止或许约束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阻止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不得在本市运营、运用。约束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不得在约束的建造工程规模内运用。
第七条对触及建造工程首要运用功用、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的出产、运营,实施挂号存案处理。重要建造工程资料规模由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出产者或许运营者处理挂号存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查验安排出具的查验陈述以及依法应当具有的出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资料;对契合规则的,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安排应当发放挂号存案证并向社会发布。发放挂号存案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建造工程资料运营者应当严厉实行进货查验准则,树立进货台帐和出售台帐,并向买受人供给产品合格证和运用阐明书。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会同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拟定建造工程资料买卖合同演示文本。
第九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开展变革、规划、工商、疆土等部分,编制建造工程资料商场开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采纳办法,引导建造工程资料运营者进入会集交易商场运营。商场开办者应当树立、完善各项处理准则,清晰进场运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运营者有违法运营行为的,应当阻止并陈述相关处理部分。
第十条建造工程收购和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应当契合产品质量规范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契合规划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好。
建造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工程资料进行查验、查验,依照规则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对不契合要求的建造工程资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运用。
对本法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造单位或许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排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运用。
第十一条公共建筑和住所工程竣工查验时,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排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所,应当在出售场所明示所售住所中运用的本法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的品牌、类型、产品规范、出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严厉依照有关规则出具查验、检测陈述,并对查验、检测陈述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三条鼓舞和扶持新式建造工程资料的研讨开发和推广应用。研讨开发、出产或许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契合条件的,依照规则享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方针。
第十四条新式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能够向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新式建造工程资料确认。
请求新式建造工程资料确认,除提交本法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造工程资料选用的产品规范和施工工艺阐明。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阅,对契合条件的,发给确认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建造工程规划、建造、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和规范,规划、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
悉数或许部分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建造工程项目,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能够满意规划要求的,应当收购和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
第十六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共用、消防等部分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实行建造工程资料监督查看责任,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看单位供给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查看单位的出产运营场所或许施工现场进行查看;
(三)责令被查看单位和人员中止违背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对本法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以及投诉告发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造工程资料,安排专项监督查看。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对建造工程资料进行查看。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进入建造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工程资料,应当定时查看。
被查看单位对查看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请求复检。复检定论与初检定论不共同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查看的部分承当;复检定论与初检定论共同的,复检费用由被查看单位承当。
第十九条监督查看的建造工程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出产者、运营者应当当即中止出产、运营,追回不合格资料,并告诉相关运营者、运用者;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当即中止运用,现已运用的,应当会同规划、建造单位确认处理定见,并依据定见返工、修补或许采纳其他办法。
被查看单位未实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实施监督查看的部分应当依法责令其实行。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依照规则实行。
第二十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和建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誉档案,记载挂号注册、监督查看成果、违法行为查办等状况。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树立建造工程资料信息渠道,发布建造工程资料挂号存案状况、监督查看状况、违法行为查办状况以及其他处理信息,当令发布建造工程资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彼此通报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挂号注册信息以及其他处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做好建造工程资料职业信息搜集、开展状况研讨等职业处理作业。
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和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向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安排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向有关部分投诉告发建造工程资料的质量问题。有关部分应当自受理投诉告发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查办违背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并将处理状况反应投诉告发人。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背本法令规则行为的责任人,法令法规已有行政处置规则的,依照规则进行处置;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建造单位、监理单位或许施工单位未依照规则核对建造工程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将不契合要求的建造工程资料予以签字或许运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出售场所明示所售住所中运用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信息,或许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的;
(二)违背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监督查看的;
(三)未依照规则发布建造工程资料处理信息的;
(四)未依照规则通报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挂号注册信息以及其他处理信息的;
(五)未依照规则处理投诉告发的;
(六)其他不依法实行监督处理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法令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2012年8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的决议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查看,决议同意《青岛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工程资料监督处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保证人身、产业安全,促进新式建造工程资料推广应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资料的出产、运营、运用以及相关处理活动,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的责任,担任建造工程资料的监督处理作业,详细作业由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安排承当。各区(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建造工程资料的监督处理作业。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担任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运营的相关监督处理作业。
交通、水利、市政共用、环保、消防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建造工程资料监督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四条建造工程资料职业协会应当依照其规章规则,规范职业行为,加强职业自律,推进职业诚信建造。
第五条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质量规范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运用阐明书。
第六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则和本市实践,编制本市阻止或许约束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阻止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不得在本市运营、运用。约束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不得在约束的建造工程规模内运用。
第七条对触及建造工程首要运用功用、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的出产、运营,实施挂号存案处理。重要建造工程资料规模由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出产者或许运营者处理挂号存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查验安排出具的查验陈述以及依法应当具有的出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资料;对契合规则的,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安排应当发放挂号存案证并向社会发布。发放挂号存案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建造工程资料运营者应当严厉实行进货查验准则,树立进货台帐和出售台帐,并向买受人供给产品合格证和运用阐明书。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能够会同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拟定建造工程资料买卖合同演示文本。
第九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开展变革、规划、工商、疆土等部分,编制建造工程资料商场开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采纳办法,引导建造工程资料运营者进入会集交易商场运营。商场开办者应当树立、完善各项处理准则,清晰进场运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运营者有违法运营行为的,应当阻止并陈述相关处理部分。
第十条建造工程收购和运用的建造工程资料,应当契合产品质量规范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契合规划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好。
建造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工程资料进行查验、查验,依照规则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对不契合要求的建造工程资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运用。
对本法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造单位或许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排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运用。
第十一条公共建筑和住所工程竣工查验时,建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排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所,应当在出售场所明示所售住所中运用的本法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的品牌、类型、产品规范、出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查验、检测安排应当严厉依照有关规则出具查验、检测陈述,并对查验、检测陈述的真实性担任。
第十三条鼓舞和扶持新式建造工程资料的研讨开发和推广应用。研讨开发、出产或许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契合条件的,依照规则享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方针。
第十四条新式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能够向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新式建造工程资料确认。
请求新式建造工程资料确认,除提交本法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造工程资料选用的产品规范和施工工艺阐明。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阅,对契合条件的,发给确认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建造工程规划、建造、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和规范,规划、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
悉数或许部分运用财政性资金的建造工程项目,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能够满意规划要求的,应当收购和运用新式建造工程资料。
第十六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共用、消防等部分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实行建造工程资料监督查看责任,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查看单位供给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查看单位的出产运营场所或许施工现场进行查看;
(三)责令被查看单位和人员中止违背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对本法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以及投诉告发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造工程资料,安排专项监督查看。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对建造工程资料进行查看。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进入建造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工程资料,应当定时查看。
被查看单位对查看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请求复检。复检定论与初检定论不共同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查看的部分承当;复检定论与初检定论共同的,复检费用由被查看单位承当。
第十九条监督查看的建造工程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出产者、运营者应当当即中止出产、运营,追回不合格资料,并告诉相关运营者、运用者;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当即中止运用,现已运用的,应当会同规划、建造单位确认处理定见,并依据定见返工、修补或许采纳其他办法。
被查看单位未实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实施监督查看的部分应当依法责令其实行。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依照规则实行。
第二十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树立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和建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誉档案,记载挂号注册、监督查看成果、违法行为查办等状况。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树立建造工程资料信息渠道,发布建造工程资料挂号存案状况、监督查看状况、违法行为查办状况以及其他处理信息,当令发布建造工程资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彼此通报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挂号注册信息以及其他处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做好建造工程资料职业信息搜集、开展状况研讨等职业处理作业。
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和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向市建造工程资料处理安排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向有关部分投诉告发建造工程资料的质量问题。有关部分应当自受理投诉告发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查办违背建造工程资料处理法令法规的行为,并将处理状况反应投诉告发人。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背本法令规则行为的责任人,法令法规已有行政处置规则的,依照规则进行处置;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建造单位、监理单位或许施工单位未依照规则核对建造工程资料质量证明文件,将不契合要求的建造工程资料予以签字或许运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出售场所明示所售住所中运用的重要建造工程资料信息,或许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造、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的;
(二)违背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监督查看的;
(三)未依照规则发布建造工程资料处理信息的;
(四)未依照规则通报建造工程资料出产者、运营者挂号注册信息以及其他处理信息的;
(五)未依照规则处理投诉告发的;
(六)其他不依法实行监督处理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法令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