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8:22
[案情]
2012年5月2日,被告罗某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专门供给民间假贷服务的原告李某告贷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单一份,约好每月利息1500元。为确保债款完成,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罗某找一位确保人,罗某便找到尚在大学读一年级的女友彭某(已成年,但无经济来源)要求担保,彭某作为确保人在借单上签字。后罗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还款付息,并要求彭某以确保人身份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不合]
关于彭某应否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存在以下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该规则即为《担保法》对确保人条件之清晰规则。彭某虽已成年,但系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日子、学习开支均由爸爸妈妈担负,无自主经济来源,非担保法规则的适格确保人,依法不能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彭某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担保法解说》)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该规则不制止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公民为他为债款确保,而且规则确保人不得以无代偿才能而要求革除确保职责。彭某已成年,系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其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法令并未降格无经济来源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才能资历,彭某系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应承当彻底民事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则:“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一起规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作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该规则为法令将“以主动的劳作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未成年人升格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但法令并未作出相反的规则,未将“无自主经济来源”的已满十八岁的公民降格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其原因在于,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管在毅力才能仍是知道才能上均已相对老练,有才能凭仗本身劳作取得首要日子来源。彭某已是成年人,有才能靠本身劳作取得首要日子来源,不能因其系在校大学生而否定其劳作才能,更不能因而而减免其民事职责,不然,在法令上对其他未能进入学校的成年人是极大的不公。
二、无代为清偿才能的彭某依法可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确保行为有用
《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该规则仅仅清晰了抱负而适格的确保人条件,系授权性法令规则而非制止性规则。《担保法》系民事法令,属私法领域,根据“法不制止即自在”的准则,只需该规则未清晰制止,短缺清偿才能的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仍可为别人供给担保。《担保法》第八、九、十条清晰了不起为确保人的法定景象,但其间并无“不具有清偿才能”这一景象。一起,《担保法解说》第十四条清晰了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公民可为别人债款供给确保,并不得以无代偿才能而要求革除确保职责。再有,若以为“不具有清偿才能公民不得为别人债款确保”,则债款人在签定确保合一起须检查确保人的清偿才能,这对债款人而言是好不容易的,而确保人则能够许诺确保时“不具清偿才能”而建议确保无效,这将极不利于债款人完成债款,与《担保法》为确保债款人完成债款的立法意图显着不符。因而,不具有清偿才能的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可为别人债款供给确保。彭某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契合法令规则,且不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则的合同无效及《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则的担保无效的法定景象,彭某确保行为有用。
三、彭某不得以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革除连带清偿职责
《担保法解说》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担保法》规则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的公民为适格的确保人,但不制止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公民为别人供给确保。根据诚笃信用准则,明知不具有代偿才能而以确保人缔结确保合同的,不得以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彭某作为在校成年大学生,系具有彻底毅力才能和知道才能的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对其本身的经济归还才能是明知的,其为罗某债款确保系其实在意思表明,且合法有用,须依《担保法》之规则,为别人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2012年5月2日,被告罗某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专门供给民间假贷服务的原告李某告贷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单一份,约好每月利息1500元。为确保债款完成,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罗某找一位确保人,罗某便找到尚在大学读一年级的女友彭某(已成年,但无经济来源)要求担保,彭某作为确保人在借单上签字。后罗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还款付息,并要求彭某以确保人身份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不合]
关于彭某应否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存在以下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该规则即为《担保法》对确保人条件之清晰规则。彭某虽已成年,但系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日子、学习开支均由爸爸妈妈担负,无自主经济来源,非担保法规则的适格确保人,依法不能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彭某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担保法解说》)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该规则不制止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公民为他为债款确保,而且规则确保人不得以无代偿才能而要求革除确保职责。彭某已成年,系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其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法令并未降格无经济来源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才能资历,彭某系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应承当彻底民事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则:“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一起规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作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该规则为法令将“以主动的劳作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未成年人升格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但法令并未作出相反的规则,未将“无自主经济来源”的已满十八岁的公民降格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其原因在于,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管在毅力才能仍是知道才能上均已相对老练,有才能凭仗本身劳作取得首要日子来源。彭某已是成年人,有才能靠本身劳作取得首要日子来源,不能因其系在校大学生而否定其劳作才能,更不能因而而减免其民事职责,不然,在法令上对其他未能进入学校的成年人是极大的不公。
二、无代为清偿才能的彭某依法可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确保行为有用
《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该规则仅仅清晰了抱负而适格的确保人条件,系授权性法令规则而非制止性规则。《担保法》系民事法令,属私法领域,根据“法不制止即自在”的准则,只需该规则未清晰制止,短缺清偿才能的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仍可为别人供给担保。《担保法》第八、九、十条清晰了不起为确保人的法定景象,但其间并无“不具有清偿才能”这一景象。一起,《担保法解说》第十四条清晰了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公民可为别人债款供给确保,并不得以无代偿才能而要求革除确保职责。再有,若以为“不具有清偿才能公民不得为别人债款确保”,则债款人在签定确保合一起须检查确保人的清偿才能,这对债款人而言是好不容易的,而确保人则能够许诺确保时“不具清偿才能”而建议确保无效,这将极不利于债款人完成债款,与《担保法》为确保债款人完成债款的立法意图显着不符。因而,不具有清偿才能的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可为别人债款供给确保。彭某为罗某债款供给确保契合法令规则,且不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则的合同无效及《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则的担保无效的法定景象,彭某确保行为有用。
三、彭某不得以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革除连带清偿职责
《担保法解说》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担保法》规则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的公民为适格的确保人,但不制止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公民为别人供给确保。根据诚笃信用准则,明知不具有代偿才能而以确保人缔结确保合同的,不得以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彭某作为在校成年大学生,系具有彻底毅力才能和知道才能的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对其本身的经济归还才能是明知的,其为罗某债款确保系其实在意思表明,且合法有用,须依《担保法》之规则,为别人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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