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4:2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处理服刑中罪犯弛刑、假释应留意的几点事项告诉如下: 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弛刑、假释,是刑事审判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高度重视,仔细对待。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除做好对死缓犯的弛刑和对无期徒刑犯的弛刑、假释外,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弛刑、假释作业的监督,以确保和进步办案质量。这关于保护法令的严肃性,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具有重要的含义。 二、处理弛刑、假释时,对劳改等部分提出的资料和定见,要仔细查看核实。在处理弛刑时,要仔细核实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建功体现的现实;处理假释时,除核实在押罪犯服刑期间的悔改体现现实外,还要仔细研讨并承认其假释后不致再损害社会。经查验核实,对具有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弛刑、假释;对不具有法定条件的,决不能弛刑、假释。 三、对影响较大的反革命案子骨干分子(包含林、江反革命集团的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累犯和惯犯的弛刑、假释,要特别稳重。除调查核实法定条件外,还应考虑其所犯罪过和处刑状况,并将处理定见陈述上级人民法院。 四、请接到告诉后,对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处理林、江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及其他有严重影响的政治性案子的骨干分子弛刑、假释的状况,逐案进行一次查看,并把查看的成果和定见于六月底前报我院刑二庭。 五、如有法院作业人员徇私枉法,对依法不应弛刑、假释的罪犯予以弛刑、假释,一经查明,有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特此告诉,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