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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人员暴力取证罪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4:30
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执法人员的取证进程顶用不合法的手法取得依据的,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这样的依据是不能作为刑事案子的依据被选用。那么纪委人员暴力取证罪主体是谁?下面由听讼网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办、查看、审判、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意图。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
二、纪委人员暴力取证罪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许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分。
从刑法的条文能够看出,纪委人员暴力取证罪的违法主体是纪委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
三、暴力取证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违法目标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子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子状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含绑缚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损伤证人人身使其遭受苦楚而被逼作证的肉刑,亦包含采纳长期罚站、禁绝睡觉、冻饿、曝晒等摧残证人身体、约束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子状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说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子状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说,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以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咱们以为,其不只包含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并且还包含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含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裁定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则,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逝世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成心损伤罪、第232条关于成心杀人罪的规则,从重处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且具有清晰的逼取证言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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