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受时效限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2:33交纳根本养老等社会稳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归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单纯的“薪酬争议”,不该遭到关于“时效”约束。正因为交纳稳妥等社会稳妥费归于国家规则的强制性责任,即便劳动者不建议此项权力,国家有关部分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实行缴费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稳妥,交纳社会稳妥费。社会稳妥法第60条、第63条也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稳妥费。一起,该法第85条还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除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外,能够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有关行政部分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则,就相似根本养老稳妥等的交纳问题,用人单位和社保部分不能以过了“时效”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