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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结转时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4:16

网友发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开端开发,2008年获得第一笔开发产品的出售收入。请问:2004年发作的事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能否结转到2008年并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扣除?对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第一笔出售开发产品收入之前发作的广告费、事务宣传费和事务招待费,能够向今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越3年怎么了解?是上述费用发作后的3年内,仍是获得第一笔出售开发产品收入后的3年内?
律师回答:
1、对您的问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开端开发,2008年获得第一笔开发产品的出售收入2004年发作的事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归于新办开发企业在获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践出售收入之前发作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83号)五、关于本钱和费用的扣除问题(七)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出售收入之前发作的,与缔造、出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可无期限结转今后年度,按规则的规范扣除。但2006年1月1日起履行的国税发[2006]31号文废止了国税发[2003]83号文,履行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个交税年度。
因而,2004年发作的事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不能结转到2008年并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履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则的,新办开发企业在获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践出售收入之前发作的,与缔造、出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事务宣传费和事务招待费,能够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则的规范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越3个交税年度。没有法规明确是在上述费用发作后的3年内,仍是获得第一笔出售开发产品收入后的3年内。咱们了解应是上述费用发作后的3年内,详细履行,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交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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