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8:1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0-11-23收效日期:2000-11-23发布部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0]29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诉》[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则如下:一、填列《卷烟出产企业经济指标查询表》和《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收集表》的企业名单:1.烟草(集团)公司2.烟草贸易中心3.上海高扬世界烟草有限公司4.上海烟草集团黄浦烟糖酒有限公司5.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界城6.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7.上海食物一店8.上海烟草集团浦东烟草糖酒有限公司9.上海高桥三联商行10.上海浦东高桥大丰商行三上述企业中属出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出产企业经济指标查询表》;属商业企业的应填写《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收集表》,若商业企业既有批发又有零售的应将零售和批发别离核算,别离填列在《信息收集表》;《甲、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填列。四、《零售(批发)单位价格信息收集表》和《》卷烟出产企业经济指标查询表由被查询企业填列,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审阅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一处;《甲、乙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由主管税务分局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政一处。二OOO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0)130号为了避免纳税人腐蚀税基,躲避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特拟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方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履行。各地在遵循履行《方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陈述国家税务总局,以便于工作修正和完善。二OOO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遵循的告诉》规则,拟定本《方法》。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规模及计量规范相关法规:第二条消费税计税价格显着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归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规模。第三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显着偏低的一般规范第四条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卷烟消费税计价格”是指卷烟出产企业出产的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卷烟产地商场零售”(售以下简称产地零售)零售是指卷烟出产企业所在地省会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卷烟出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商业零售单位价格(含增值税,下同)。零售单位不包括现已获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馆、如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第五条卷烟支包装规范类型规范如下:25*(64 20)毫米(下同)全包装25*(64 20)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25*(69 25)全包装25*(69 25)硬盒翻盖25*(72.5 27.5)全包装25*(72.5 27.5)硬盒翻盖25*64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