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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上匿名诽谤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8:22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经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中第4条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为了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人身、产业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一)使用互联网凌辱别人或许捏造事实诋毁别人;
(二)不合法截获、篡改、删去别人电子邮件或许其他数据资料,侵略公民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
(三)使用互联网进行偷盗、欺诈、敲诈勒索。
所以,在网上以匿名的方法捏造事实,危害别人品格和声誉并分布、传达,情节严重的构成诋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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