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医疗费报销办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8:17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保证我县国家机关(作业)单位员工在作业中遭受事端损伤和患作业病后取得医疗救治和作业恢复的权力,依据《昭通市市直机关(作业)单位员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方法》及绥人劳字[2008]3号《关于全县机关(作业)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费报销方法的告诉》规则,结合我县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我县同级财务拔款供养的机关(作业)、人民团体作业人员。
二、员工发作工伤医疗费参照本规则履行,费用由县财务列入专项经费,按规则实施全额核销。
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担任员工工伤医疗费的审阅、付出作业。
四、员工因工发作工伤应当进行工伤确定。工伤确定按相关规则,由县劳作督查大队担任工伤案子的受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申报及有关工伤确定文书的送达作业,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担任工伤确定案子的确定作业。
机关(作业)单位员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按原途径处理。
五、初次挂彩及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医治其他疾病按根本医疗保险的规则报销。
六、医治工伤期间的用药规模,履行《云南省根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则的规模,超越目录规模的不予报销。
七、工伤住院病房规范报销费用按绥人劳字[2009]02号《关于调整根本医疗保险床位费付出规范的告诉》规则履行,即一般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越20元/床;需阻隔以及危重患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越30元/床。凡未按规则住超规范病房的,超规范费用不予报销。
八、因工伤需要做特别查看、特别医治及确需运用目录外药品的,由医治医院签署定见,报医保中心存案。工伤抢救需做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可先查看、医治,再补办手续。
九、工伤员工旧伤复发需再进行医治的,应填写《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医治报告书》,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旧伤复发确诊,医疗机构和医师签署定见后报医保中心存案。工伤员工在工伤医治期间一起医治非公伤疾病的,非公伤医治所发作的医疗费另行列报明细清单,不能列入工伤医疗费用的付出规模。
十、伤残辅佐用具费的报销。工伤员工医治完结后须装置假肢、假眼和装备代步车等辅佐用具的。由县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人事和劳作社会保证局同意后,按国内一般型规范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