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4:51
一、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收据文义付出收据金额,以消除收据联系的行为。1、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是付出收据金额的行为,并以消除收据联系为意图。2、出票人、背书人等归还职责的行为,并不以收据金额为依据而付出,不能引起收据联系的消除。二、付款的程序包含提示与付出1、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收据,恳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要在法定时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发作法律效能。关于这种法律效能,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B、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回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能够恳求付款人作成回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据《收据法》第53条的规则,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时限如下:榜首、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或许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假如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时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丢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作失权的作用。依据《收据法》第53条第三款规则,“持票人未按照规则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持续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职责。”关于付款提示的办法,一般由持票人亲自到付款人处,或许经过邮递交付款人处,经过托付收款银行或经过收据交换体系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亦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含提示人和受提示人。A、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能够是持票人的署理人和质权人;B、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含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2、付出票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照收据金额足额付出给持票人的行为。假如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按照《收据法》第106条之规则,应承当拖延付款的职责。在付出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实行必定的手续,依据《收据法》第55条的规则,持票人取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此处所指的“签收”是指持票人在收据的正面签章,标明持票人现已取得付款。实践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行为和付款行为往往是经过托付银行署理进行的。假如托付付款银行多付或少付,托付收款银行多收或少收,都应自行承当职责。付款人或署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检查职责。依据《收据法》第57条的规则,付款人及署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检查汇票背书的接连,并检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正面或有效证件。但该等检查职责仅限于汇票格局是否合法,即汇票方式上的检查,而不担任实质上的检查。假如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以歹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当职责。此外,假如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或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依据《收据法》第58条的规则,应由付款人自行承当所发作的职责。付款人这一职责包含,在持票人不是收据权力人时,关于真实的收据权力人并不能革除其收据职责,而对由此形成的丢失,付款人只能向非合理持票人恳求补偿。假如汇票金额是外币的,按照《收据法》第59条的规则,应按照付款日的商场汇价,以人民币付出。汇票当事人对汇票付出的钱银品种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三、付款的效能依据《收据法》第60条的规则,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整体汇票债务人的职责革除,收据联系随之消除。可是,假如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检查职责而对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收据付款,或其存在歹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作上述法律效能,付款人的职责不能革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革除职责。上海财税服务中心(http://shtaxhelp.com/),如有财税问题、收据和工商胶葛、高新(双软)企业确定能够拜访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葛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