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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不服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行政复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2:51

1973年,经x x市x x区农业局和x x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知青办)同意,橡胶厂在x x公社畜牧场(即现在的x x村)建立了知识青年农场,占用了x x公社辖区内的60000平方米土地。
1998年8月13日,橡胶厂将其运用的本案争议土地60000平方米转给青年鞋厂运用。1998年10月8日,青年鞋厂向被恳求人递交了《土地挂号恳求书》,恳求将本案争议土地为其挂号国有土地运用权。被恳求人以为本案争议土地契合《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7月15日印发)中关于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令》发布时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运用的原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规则,确认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并于1998年10月在没有处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为青年鞋厂颁布了《国有土地运用证》,挂号的运用权面积为60000平方米,运用权类型为划拨。在该《国有土地运用证》宗地图与x x村相邻的北面、西面盖有恳求人的公章,但该《国有土地运用证》地籍查询表的邻宗地和本宗地指界、签章栏均没有填写相关内容。
2003年5月,恳求人向x x市x 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橡胶厂返还本案争议土地。2003年6月9日,橡胶厂向法院递交了《国有土地运用证》。在交流根据时,恳求人得知被恳求人现已将本案争议土地为青年鞋厂颁布了《国有土地运用证》。恳求人不服被恳求人为青年鞋厂颁布该《国有土地运用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恳求,恳求吊销被恳求人为青年鞋厂颁布的《国有土地运用证》。
二、行政复议成果
吊销被恳求人颁布的《国有土地运用证》。
三、案子分析
榜首,适用根据的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11日印发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自1995年5月1日起开端实施,《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一起中止履行。被恳求人根据现已中止履行的《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确认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并为青年鞋厂颁布《国有土地运用证》的行为属适用根据过错。
第二,确认现实的问题。被恳求人以本案争议土地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给橡胶厂运用为由,确认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未能供给相应的根据予以证明。因而,被恳求人确认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并为青年鞋厂颁布《国有土地运用证》的行为属首要现实不清、根据不足。
第三,颁布土地证书的程序问题。被恳求人为青年鞋厂颁布的《国有土地运用证》地籍查询表的邻宗地和本宗地指界、签章栏均没有填写相关内容。依照《乡镇地籍查询规程》3.2.6.3  “经两边确认的界址,必须由两边指界人在地籍查询表上签字盖章”的规则,被恳求人为青年鞋厂颁布《国有土地运用证》的行为属违背法定程序。
因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三)项第1、2、3意图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决议:吊销被恳求人为青年鞋厂颁布的《国有土地运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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