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6:19
电力设备维护法令包含电力设备维护法令首要规则了电力设备的维护办法、维护规模以及奖赏赏罚等相关准则,是供电企业展开电力根底建造、加强电力设备维护、标准供用电办理、维护供用电次序等作业的重要法律法规。,相关的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电力设备维护法令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依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批改〈电力设备维护法令〉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电力出产和建造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备(包含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和电力线路设备及其有关辅佐设备,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备的维护,实施电力办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大众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条电力设备受国家法律维护,阻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损害电力设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电力设备的责任,对损害电力设备的行为,有权阻止并向电力办理部门、公安部门陈述。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作业,对损害电力设备安全的行为,应采纳恰当办法,予以阻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办理部门对电力设备的维护担任监督、查看、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当地各级电力办理部门维护电力设备的责任是:
(一)监督、查看本法令及依据本法令拟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展开维护电力设备的宣扬教育作业;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树立大众护线安排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担任所辖区域电力设备的安全保卫作业。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担任依法查处损坏电力设备或哄抢、偷盗电力设备器件的案子。
第二章电力设备的维护规模和维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备、变电设备的维护规模: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备;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堰、铁路、路途、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备、避雷设备、消防设备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三)水力发电厂运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途径、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备的维护规模: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根底、拉线、接地设备、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过航道的维护设备,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路途、船只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合设备,电缆管道、电缆地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阻隔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外表设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四)电力调度设备: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电网运转操控设备。
第十条电力线路维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上所构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间隔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乡镇等人口密布区域,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则。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间隔,不该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核算弧垂及最大核算风偏后的水平间隔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间隔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维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上标桩两边各0.75米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边各2海里(港内为两边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边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备的维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当地各级电力办理部门应采纳以下办法,维护电力设备: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的区界上,应建立标志,并标明维护区的宽度和维护规则;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过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建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间隔;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建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告诉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建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告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备周围进行爆炸作业,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证电力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发电设备、变电设备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打乱出产和作业次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转;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运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水、划船及其他或许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发电、变电设备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电力线路设备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备射击;
(二)向导线投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边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安闲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私行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起电力线、通讯线、播送线,装置播送喇叭;
(六)使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家畜、悬挂物体、攀交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根底的规则规模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路途;
(十)拆开杆塔或拉线上的器件,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损害电力线路设备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内,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堆积谷物、草料、废物、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修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栽培或许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维护区内,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维护区内堆积废物、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修建筑物、构筑物或栽培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维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维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必要经县级以上当地电力办理部门同意,并采纳安全办法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造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间隔,经过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维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电力设备建造的行为:
(一)不合法侵吞电力设备建造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备建造的丈量标桩和符号;
(三)损坏、封堵施工路途,切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买电力设备器件。
第四章对电力设备与其他设备相互阻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电力设备的建造和维护应尽量避免或削减给国家、团体和个人形成的丢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过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过房子,特殊情况需求跨过房子时,电力建造企业应采纳安全办法,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共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阻碍电力设备时,或电力设备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阻碍共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两边有关单位有必要依照本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洽谈,就搬迁、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办理部门应将经同意的电力设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方案告诉城乡建造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维护区域。
城乡建造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备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方案归入城乡建造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备,需求损害农作物,采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备的,电力建造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栽培的或天然成长的或许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采伐。
第五章奖赏与赏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办理部门应给予赞誉或一次性物质奖赏:
(一)对损坏电力设备或哄抢、偷盗电力设备器件的行为检举、揭露有功;
(二)对损坏电力设备或哄抢、偷盗电力设备器件的行为进行奋斗,有效地避免事端发作;
(三)为维护电力设备而同天然灾害作奋斗,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备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同意或未采纳安全办法,在电力设备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进行爆炸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中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损害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和电力线路设备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中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损害电力设备建造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
第三十条凡违背本法令规则而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办理部门能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本法令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力设备维护法令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依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批改〈电力设备维护法令〉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电力出产和建造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备(包含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和电力线路设备及其有关辅佐设备,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备的维护,实施电力办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大众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条电力设备受国家法律维护,阻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损害电力设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电力设备的责任,对损害电力设备的行为,有权阻止并向电力办理部门、公安部门陈述。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作业,对损害电力设备安全的行为,应采纳恰当办法,予以阻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办理部门对电力设备的维护担任监督、查看、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当地各级电力办理部门维护电力设备的责任是:
(一)监督、查看本法令及依据本法令拟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展开维护电力设备的宣扬教育作业;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树立大众护线安排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担任所辖区域电力设备的安全保卫作业。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担任依法查处损坏电力设备或哄抢、偷盗电力设备器件的案子。
第二章电力设备的维护规模和维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备、变电设备的维护规模: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备;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堰、铁路、路途、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备、避雷设备、消防设备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三)水力发电厂运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途径、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备的维护规模: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根底、拉线、接地设备、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过航道的维护设备,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路途、船只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合设备,电缆管道、电缆地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阻隔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外表设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佐设备;
(四)电力调度设备: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电网运转操控设备。
第十条电力线路维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上所构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间隔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乡镇等人口密布区域,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则。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间隔,不该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核算弧垂及最大核算风偏后的水平间隔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间隔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维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上标桩两边各0.75米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边各2海里(港内为两边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边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构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备的维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当地各级电力办理部门应采纳以下办法,维护电力设备: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的区界上,应建立标志,并标明维护区的宽度和维护规则;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过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建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间隔;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建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告诉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建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告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备周围进行爆炸作业,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证电力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发电设备、变电设备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打乱出产和作业次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转;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运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水、划船及其他或许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发电、变电设备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电力线路设备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备射击;
(二)向导线投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边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安闲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私行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起电力线、通讯线、播送线,装置播送喇叭;
(六)使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家畜、悬挂物体、攀交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根底的规则规模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路途;
(十)拆开杆塔或拉线上的器件,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损害电力线路设备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内,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堆积谷物、草料、废物、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修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栽培或许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维护区内,有必要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维护区内堆积废物、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修建筑物、构筑物或栽培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维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维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必要经县级以上当地电力办理部门同意,并采纳安全办法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造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间隔,经过架空电力线路维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维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电力设备建造的行为:
(一)不合法侵吞电力设备建造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备建造的丈量标桩和符号;
(三)损坏、封堵施工路途,切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买电力设备器件。
第四章对电力设备与其他设备相互阻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电力设备的建造和维护应尽量避免或削减给国家、团体和个人形成的丢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过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过房子,特殊情况需求跨过房子时,电力建造企业应采纳安全办法,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共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阻碍电力设备时,或电力设备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阻碍共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两边有关单位有必要依照本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洽谈,就搬迁、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办理部门应将经同意的电力设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方案告诉城乡建造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维护区域。
城乡建造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备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方案归入城乡建造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备,需求损害农作物,采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备的,电力建造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栽培的或天然成长的或许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采伐。
第五章奖赏与赏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办理部门应给予赞誉或一次性物质奖赏:
(一)对损坏电力设备或哄抢、偷盗电力设备器件的行为检举、揭露有功;
(二)对损坏电力设备或哄抢、偷盗电力设备器件的行为进行奋斗,有效地避免事端发作;
(三)为维护电力设备而同天然灾害作奋斗,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备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同意或未采纳安全办法,在电力设备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进行爆炸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中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损害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和电力线路设备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备维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中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损害电力设备建造的,由电力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丢失。
第三十条凡违背本法令规则而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办理部门能够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本法令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