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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属于何种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7:29

不动产挂号机关因差错挂号发作的补偿归于何种补偿职责?我国的《物权法》等相关法令是怎么规则的?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了解。
网友咨询:
我有一栋房子,由于不动产挂号机关的差错挂号导致房产证写的是别人的姓名,现在我有根据想申述挂号机关,我要求他承当补偿职责,应该是归于国家补偿职责仍是民事补偿职责?
律师回复:
不动产挂号机关因工作人员的差错导致挂号差错的,给不动产权力人和好坏关系人形成危害的,应当对其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而不是国家补偿职责。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则:“当事人供给虚伪资料请求挂号,给别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因挂号差错,给别人形成危害的,挂号组织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挂号组织补偿后,能够向形成挂号差错的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子挂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2条:“请求人供给虚伪资料处理房子挂号,给原告形成危害,房子挂号组织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差错程度及其在危害发作中所起作用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该规则第13条:“房子挂号组织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歹意勾结违法挂号,侵略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子挂号组织与第三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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