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2:42
依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力自行决定代销产品价格,代销产品存在着两种办法:第一种为视同买断办法,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办法。那么针对这两种办法的代销产品应该作何处理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视同买断办法
视同买断办法代销产品,是指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托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践价格由受托方自定,实践价格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一切。假如受托方有权力自定代销产品价格,则视同买断办法代销产品。在该种办法下,托付方和受托方均承认收入。依据代销产品的危险和酬劳是否搬运,视同买断办法又包含两种状况,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受托方与首要危险和酬劳未搬运给受托方。如甲公司托付乙公司出售其产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本钱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好,乙公司在获得代销产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产品现已宣布,货款没有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办法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好,产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产品直接出售给乙公司没有本质差异,危险和酬劳现已彻底搬运,甲公司(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应当承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产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出售出代销产品时,承认收入。
假如代销协议中约好,乙公司假如没有将产品售出时,能够将产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许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产品呈现亏本时能够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状况下,代销产品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乙公司,因而甲公司不能在宣布产品时承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只要在代销产品出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承认收入,并向托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托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承认出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办法
付出手续费办法托付代销产品,是指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托付方依据代销产品数量向受托方付出手续费的出售办法。在这种办法下,只要托付刚才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受托方不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只依照代销数量收取必定的手续费收入。托付方宣布产品时,产品一切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受托方,托付方在宣布产品时一般不该承认出售产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承认收入;受托方应在产品出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好的办法核算承认的手续费承认收入。
二、代销产品的管帐处理
(一)视同买断,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的管帐处理假如两边在代销协议中约好,产品是否卖出,与托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承认收入,一起结转本钱;受托方在收到代销产品时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将产品出售出去时,再承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本钱。
(二)视同买断,首要危险和酬劳未搬运的管帐处理该状况下,托付方和受托方怎么处理,在14号原则及其解说、使用指南中均没有清晰的处理规则,但依据收入承认的条件,与该产品相关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因而托付方不能在宣布产品时承认收入。关于不符合收入承认条件宣布产品的本钱,在“宣布产品”中核算,因而托付方在宣布代销产品时,借记“宣布产品”科目,贷记“库存产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承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本钱。
因为代销产品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受托方,因而受托方不该作为购进存货处理。依据管帐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办法代销的产品,受托方能够设置一些管帐科目,在管帐科目表中的“署理事务财物”科目,能够改成“受托代销产品”科目;“署理事务负债”科目,能够改成“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因为在收取手续费办法下代销产品时,收到产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因而在视同买断、产品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的状况下,受托方应当选用相似的管帐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产品时,依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在将代销产品出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依照实践出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事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一起结转本钱,借记“主营事务本钱”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科目;付出代销产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产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依据管帐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办法下,“宣布产品”科目能够改为“托付代销产品”科目,因而,托付方在宣布产品时,也能够学习收取手续费办法下的做法,借记“托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库存产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办法
代销产品的管帐处理在该办法下,只要托付方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受托方依照出售产品的数量或价款承认必定的手续费收入。托付方的管帐处理为:宣布产品时。借记“托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库存产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出售费用”科目,依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事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产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产品出售出去后,也不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在收到代销产品时,依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将产品出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承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其金额为核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事务收入”或“主营事务收入”科目;收到托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产品款”(扣除去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视同买断办法
视同买断办法代销产品,是指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托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践价格由受托方自定,实践价格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一切。假如受托方有权力自定代销产品价格,则视同买断办法代销产品。在该种办法下,托付方和受托方均承认收入。依据代销产品的危险和酬劳是否搬运,视同买断办法又包含两种状况,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受托方与首要危险和酬劳未搬运给受托方。如甲公司托付乙公司出售其产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本钱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好,乙公司在获得代销产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产品现已宣布,货款没有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办法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好,产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产品直接出售给乙公司没有本质差异,危险和酬劳现已彻底搬运,甲公司(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应当承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产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出售出代销产品时,承认收入。
假如代销协议中约好,乙公司假如没有将产品售出时,能够将产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许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产品呈现亏本时能够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状况下,代销产品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乙公司,因而甲公司不能在宣布产品时承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只要在代销产品出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承认收入,并向托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托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承认出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办法
付出手续费办法托付代销产品,是指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托付方依据代销产品数量向受托方付出手续费的出售办法。在这种办法下,只要托付刚才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受托方不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只依照代销数量收取必定的手续费收入。托付方宣布产品时,产品一切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受托方,托付方在宣布产品时一般不该承认出售产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承认收入;受托方应在产品出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好的办法核算承认的手续费承认收入。
二、代销产品的管帐处理
(一)视同买断,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的管帐处理假如两边在代销协议中约好,产品是否卖出,与托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承认收入,一起结转本钱;受托方在收到代销产品时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将产品出售出去时,再承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本钱。
(二)视同买断,首要危险和酬劳未搬运的管帐处理该状况下,托付方和受托方怎么处理,在14号原则及其解说、使用指南中均没有清晰的处理规则,但依据收入承认的条件,与该产品相关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因而托付方不能在宣布产品时承认收入。关于不符合收入承认条件宣布产品的本钱,在“宣布产品”中核算,因而托付方在宣布代销产品时,借记“宣布产品”科目,贷记“库存产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承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本钱。
因为代销产品的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受托方,因而受托方不该作为购进存货处理。依据管帐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办法代销的产品,受托方能够设置一些管帐科目,在管帐科目表中的“署理事务财物”科目,能够改成“受托代销产品”科目;“署理事务负债”科目,能够改成“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因为在收取手续费办法下代销产品时,收到产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因而在视同买断、产品首要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的状况下,受托方应当选用相似的管帐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产品时,依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在将代销产品出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依照实践出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事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一起结转本钱,借记“主营事务本钱”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科目;付出代销产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产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依据管帐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办法下,“宣布产品”科目能够改为“托付代销产品”科目,因而,托付方在宣布产品时,也能够学习收取手续费办法下的做法,借记“托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库存产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办法
代销产品的管帐处理在该办法下,只要托付方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受托方依照出售产品的数量或价款承认必定的手续费收入。托付方的管帐处理为:宣布产品时。借记“托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库存产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出售费用”科目,依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事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产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产品出售出去后,也不承认产品出售收入。在收到代销产品时,依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产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将产品出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承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产品款”科目(其金额为核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事务收入”或“主营事务收入”科目;收到托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产品款”(扣除去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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