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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7:27
拖延实行期间债款利息的核算办法
一、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应当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其他责任的,应当付出拖延实行金。”
二、核算规范及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则:“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二、实行款不足以偿付悉数债款的,应当依据并复原则按份额清偿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与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但当事人在实行宽和中对清偿次序还有约好的在外。”详细核算办法:(1)实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 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2)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同期借款基准利率×2×拖延实行期间。
三、留意问题。
(1)利率核算的开端时刻。以法律文书指定的实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核算。利息截止日应为实行款抵达法院指定账户日。
(2)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则的基准利率,非“其他银行”发布的借款利率;
(3)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即从计息开端之日起至核算利息之日之间通过的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规范分别为6个月以下、6个月至1年、1年至3年、3年至5年、5年以上。
(4)同期借款基准利率,非个人存储利率;
(5)按基准利率,非上浮调整利率;
(6)依据本金改变的日期和相应的利率改变,分段核算。既不要重复,也不要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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