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5:34
实践总是千变万化的,是否是抚育费一旦确认就不能改动呢?本文是经过张某申述周某要求其添加其子的抚育费为例打开对此问题的剖析讨论,接下来就让听讼网小编带你一同了解相关的常识吧。
【案情】
张某与周某(系教师)于2005年6月经法院判定离婚,婚生子张健(化名)由张某抚育,周某每月付出抚育费120元。2007年9月,张健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其母亲被告周某工资收入添加为由,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周某由每月付出抚育费120元增至每月300元。后法院判定被告周某自2007年12月1日起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2010年6月张某再次以张健日子、教育费用开销较大,被告周某工资收入添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的抚育费每月添加到600元。
【不合】
对能否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有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法院已判定被告周某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原告的诉请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准则,法院应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另一种定见以为,离婚后的子女要求父或母添加抚育费的,假如法院审理查明契合法令规则能够添加子女抚育费的景象的,只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就应予支撑。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诉请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准则
所谓“一事不再理”准则,是指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收效后即具有法令上的效能,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现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另行申述。其根本内在是,关于同一个事情或许说两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令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再次提申述讼。关于法院来说,关于两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令关系现已作出收效判定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定。所谓同一事情,是指同一当事人,依据同一法令(同一现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恳求;同一法令关系,是指发作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令关系(法令现实);同一恳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定内容相同。上述三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称之为同一事情,不然,就不是同一事情。我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则“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依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答应撤诉的裁决在外”。这一规则就表现了“一事不再理”准则,该准则是诉讼中所遵从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准则。法令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则,一是要保护收效法令文书的既判力;二是以防止法院作出彼此对立的裁判;三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牵扯不清,形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添加付出抚育费,是因呈现了新的状况,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被抚育人在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因而,原告诉恳求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准则。
二、原告的诉请契合法令规则的能够添加子女抚育费的景象
在夫妻两边达到的离婚协议或许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中,均会依据其时的状况,对抚育费的详细数额作出规则。可是子女日子所必要的费用必然将会跟着社会日子水平的进步而发作相应的改变,这很可能使得在离婚时所确认的抚育费数额难以满意子女现在的日子需求。因而,为了保证子女正常日子、学习所必要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换言之,法令答应在特定状况下对子女的抚育费作出从头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十八条规则,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的,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依据上述规则,子女要求父或母添加抚育费,首要需求参阅当地同龄人的均匀日子水平,对其恳求是否合理作出判别。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此处所指“当地实践日子水平应”是指保持子女正常日子所需之合理费用,既不该以满意子女的奢华性消费需求为规范,也不该仅以能够保持子女生存为规范。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应是指以前所确认的抚育费数额的确无法满意该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爸爸妈妈添加其所需求付出的抚育费,然后使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或许承受正规的学业教育。其次需求法官判别父或许母有无经济付出才干。无论是法定仍是裁夺添加抚育费的景象,只有当父或母一方有给付才干,法院才干准予添加抚育费数额。假如父或母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才干承当过多的抚育责任,则不该予以支撑。
本文经过对事例的剖析论述,经过对张某与周某的状况剖析讨论得出相关常识,假如您有类似的状况能够参照本文,但仍是应该详细问题详细剖析,不能混为一谈。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案情】
张某与周某(系教师)于2005年6月经法院判定离婚,婚生子张健(化名)由张某抚育,周某每月付出抚育费120元。2007年9月,张健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以其母亲被告周某工资收入添加为由,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周某由每月付出抚育费120元增至每月300元。后法院判定被告周某自2007年12月1日起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2010年6月张某再次以张健日子、教育费用开销较大,被告周某工资收入添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的抚育费每月添加到600元。
【不合】
对能否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有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法院已判定被告周某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原告的诉请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准则,法院应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另一种定见以为,离婚后的子女要求父或母添加抚育费的,假如法院审理查明契合法令规则能够添加子女抚育费的景象的,只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就应予支撑。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诉请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准则
所谓“一事不再理”准则,是指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收效后即具有法令上的效能,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现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另行申述。其根本内在是,关于同一个事情或许说两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令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再次提申述讼。关于法院来说,关于两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令关系现已作出收效判定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定。所谓同一事情,是指同一当事人,依据同一法令(同一现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恳求;同一法令关系,是指发作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令关系(法令现实);同一恳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定内容相同。上述三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才干称之为同一事情,不然,就不是同一事情。我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则“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依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答应撤诉的裁决在外”。这一规则就表现了“一事不再理”准则,该准则是诉讼中所遵从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准则。法令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则,一是要保护收效法令文书的既判力;二是以防止法院作出彼此对立的裁判;三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牵扯不清,形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添加付出抚育费,是因呈现了新的状况,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被抚育人在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因而,原告诉恳求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准则。
二、原告的诉请契合法令规则的能够添加子女抚育费的景象
在夫妻两边达到的离婚协议或许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定中,均会依据其时的状况,对抚育费的详细数额作出规则。可是子女日子所必要的费用必然将会跟着社会日子水平的进步而发作相应的改变,这很可能使得在离婚时所确认的抚育费数额难以满意子女现在的日子需求。因而,为了保证子女正常日子、学习所必要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换言之,法令答应在特定状况下对子女的抚育费作出从头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十八条规则,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干的,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依据上述规则,子女要求父或母添加抚育费,首要需求参阅当地同龄人的均匀日子水平,对其恳求是否合理作出判别。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此处所指“当地实践日子水平应”是指保持子女正常日子所需之合理费用,既不该以满意子女的奢华性消费需求为规范,也不该仅以能够保持子女生存为规范。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应是指以前所确认的抚育费数额的确无法满意该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爸爸妈妈添加其所需求付出的抚育费,然后使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或许承受正规的学业教育。其次需求法官判别父或许母有无经济付出才干。无论是法定仍是裁夺添加抚育费的景象,只有当父或母一方有给付才干,法院才干准予添加抚育费数额。假如父或母经济实力有限,没有才干承当过多的抚育责任,则不该予以支撑。
本文经过对事例的剖析论述,经过对张某与周某的状况剖析讨论得出相关常识,假如您有类似的状况能够参照本文,但仍是应该详细问题详细剖析,不能混为一谈。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