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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转让是否要补缴车购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1:08

XX购买了一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预备改装成油罐车从事运营,可在处理过户手续时传闻还要再次申报交纳车购税。该车购买时已办过车购税交税申报了,归于免税车辆,为什么还要从头申报?是不是要按新车补缴税款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置办税征收管理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则,防汛和森林消防部分置办的由指定厂家出产的指定类型的用于指挥、查看、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森林消防部分购买后只需处理车辆置办税交税申报,不需交纳车辆置办税。但该方法第五条规则,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动用处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归于免税、减税规模,应当在处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处理改变车辆挂号注册手续前交纳车辆置办税。
因而,您所购车辆是需求再次申报交纳车辆置办税的,不过不必按新车核算交交税款。根据该方法第八条规则,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度处理交税申报之日起,运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根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根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运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根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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