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审查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2:29
行政诉讼申述检查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材料,假如你想知道关于“行政诉讼申述检查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信任看过下文关于这方面的常识,必定会对行政诉讼申述检查内容有哪些有所了解,跟着小编一同往下看吧。
检查的内容首要是申述的一般条件,时刻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状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申述。重复申述的景象一是申述人现已撤诉或许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申述;二是申述人现已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述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述。重复申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的标的是否为收效裁判效能所羁束。即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现已再其他收效的行政判定中被承认,假如被承认,当事人再对此申述的人民法院不该受理。
3、申述状是否契合方法要求。行政诉讼申述书应以书面方法,申述状应载明申述人、被告的有关状况,诉讼请求、申述事由等内容。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检查准则:
首要,从合法性检查准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详细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方法无独任制,只需合议制一种方法。
其次,从检查的方法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法,这儿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所以揭露的开庭,也可所以依法不揭露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检查的规模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检查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笼统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笼统行政行为——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吊销。
第四,从法院检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检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检查详细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区分的根底是法令对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行为时提出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即根据行政行为受法令拘谨的程度所作的区分。基本内容为:详细行政行为既要在契合法令的规则、不违背法令的精力的条件下,又要公平、恰当、合乎情理。这两者的关系为,合法性是合理性存在的条件和根底,行政行为若已不合法,合理性就被其所吸收,只需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大条件下,才会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发生于行政机关行使自在裁量权场合,即法令往往只规则行政行为的规模和起伏,此刻,行政机关在此规模内自主决议轻重而施行行政行为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只发生合理、公平与否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规则的规模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涉,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办理。
检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指法院首要在合法性层次上检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使是偏轻侧重,也要予以保持,不得判定改变。如对某公民诉请法院削减行政罚款,法院首要要用合法与否的五个规范检查,都契合时才检查恰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畸轻畸重外应以保持。论及此问题时有人总将“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作为检查合理性的根据,但实则否则,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也是能够吊销的,这足以说显着失公平的行政处罚现已到达违法的程度。相反,支撑不检查合理性的立法例倒很充沛,《行诉法解说》第56条第(二)项规则,“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即只需详细行政行为合法,即使有不合理之处法院也无权检查,而只能选用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作法。
最终,检查的规范问题是合法性检查准则的核心问题。详细行政行为为合法、违法的规范,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榜首、二项建立的。五项规范缺一不可,有必要一起具有,即为合法,法院应予判定保持。五项规范中只需有其间之一不契合即为违法,法院就可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这五项规范是:一是首要依据是否确凿、充沛;二是适用法令、法规是否过错;三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四是否逾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平。其间第二、三、四项需求法官适用单行实体法令、法规来加以检查判别。而榜首项对首要依据不足的详细行政行为即为违法的确定规范是《行政诉讼法》自身建立的,第五项的滥用职权也是《行政诉讼法》把原属合理性层次的问题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加以规则的。所以,合法性检查的“法”,首要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其次指若干单行行政性法令、法规和参照的规章及司法解说。应该指出的是,上述五项规范是衡量行政机关活跃的、作为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行政机关消沉不作为确定违法的规范是,行政机关对法定责任该实行而不实行或延迟实行。
检查的内容首要是申述的一般条件,时刻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状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申述。重复申述的景象一是申述人现已撤诉或许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申述;二是申述人现已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述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述。重复申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的标的是否为收效裁判效能所羁束。即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现已再其他收效的行政判定中被承认,假如被承认,当事人再对此申述的人民法院不该受理。
3、申述状是否契合方法要求。行政诉讼申述书应以书面方法,申述状应载明申述人、被告的有关状况,诉讼请求、申述事由等内容。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检查准则:
首要,从合法性检查准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详细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方法无独任制,只需合议制一种方法。
其次,从检查的方法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法,这儿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所以揭露的开庭,也可所以依法不揭露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检查的规模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检查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笼统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笼统行政行为——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吊销。
第四,从法院检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检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检查详细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区分的根底是法令对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行为时提出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即根据行政行为受法令拘谨的程度所作的区分。基本内容为:详细行政行为既要在契合法令的规则、不违背法令的精力的条件下,又要公平、恰当、合乎情理。这两者的关系为,合法性是合理性存在的条件和根底,行政行为若已不合法,合理性就被其所吸收,只需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大条件下,才会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发生于行政机关行使自在裁量权场合,即法令往往只规则行政行为的规模和起伏,此刻,行政机关在此规模内自主决议轻重而施行行政行为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只发生合理、公平与否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规则的规模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涉,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办理。
检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指法院首要在合法性层次上检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使是偏轻侧重,也要予以保持,不得判定改变。如对某公民诉请法院削减行政罚款,法院首要要用合法与否的五个规范检查,都契合时才检查恰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畸轻畸重外应以保持。论及此问题时有人总将“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作为检查合理性的根据,但实则否则,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也是能够吊销的,这足以说显着失公平的行政处罚现已到达违法的程度。相反,支撑不检查合理性的立法例倒很充沛,《行诉法解说》第56条第(二)项规则,“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即只需详细行政行为合法,即使有不合理之处法院也无权检查,而只能选用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作法。
最终,检查的规范问题是合法性检查准则的核心问题。详细行政行为为合法、违法的规范,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榜首、二项建立的。五项规范缺一不可,有必要一起具有,即为合法,法院应予判定保持。五项规范中只需有其间之一不契合即为违法,法院就可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这五项规范是:一是首要依据是否确凿、充沛;二是适用法令、法规是否过错;三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四是否逾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平。其间第二、三、四项需求法官适用单行实体法令、法规来加以检查判别。而榜首项对首要依据不足的详细行政行为即为违法的确定规范是《行政诉讼法》自身建立的,第五项的滥用职权也是《行政诉讼法》把原属合理性层次的问题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加以规则的。所以,合法性检查的“法”,首要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其次指若干单行行政性法令、法规和参照的规章及司法解说。应该指出的是,上述五项规范是衡量行政机关活跃的、作为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行政机关消沉不作为确定违法的规范是,行政机关对法定责任该实行而不实行或延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