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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学迁出户口为由 不分土地征用补偿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0:56

宜春法院网讯 2008年10月16日,铜鼓法院审结一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并当庭实现。原告撤回申述。
现年49岁的刘某系铜鼓县某村乡民,全家共四口人。2004年春,刘某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承揽本村4亩土地,承揽期限为30年。2006年9月,刘某的女儿淑月(化名)考上大学。2007年夏,因修高速路征用了包含刘某承揽地在内的土地,村委会采纳按人头分配补偿款的计划,并以淑月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给淑月。本年8月,在屡次索要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淑月将村委会诉诸法院,恳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其被占承揽地并承当诉讼费用。
法院以为,原告淑月与被告村委会所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两边应当按合同约好仔细实行各自的责任。在承揽期内,原告的承揽地因修高速路被征用,其补偿款是因土地被征用取得,与户口被迁没有关系。被告以原告户口被迁走为由,不分配补偿款给原告,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分配给淑月相应承揽土地补偿款。
最终,两边达到由村委会分配刘某承揽地四分之一即1亩地的补偿款1600元的调停协议,并当庭实现。原告因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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