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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3: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则,土地运用税由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交纳。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交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运用人交税;土地运用权未确定或权属胶葛未处理的,由实际运用人交税;土地运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别离交税。第五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运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份额,别离核算交纳土地运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弥补规则》(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则,交税单位与免税单位一起运用共有运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交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份额计征土地运用税。
综上所述,不同单位共用一个高层建筑的土地证,应按具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份额核算应交纳的土地运用税。即年应交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某交税人运用建筑面积÷该楼总建筑面积。
假如知道该多层建筑的容积率,也能够运用容积率来核算税款。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核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即交税人应纳土地运用税的年税额=某交税人运用建筑面积÷容积率×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弥补法规》的告诉
1989-12-21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我局依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定见,拟定了《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弥补法规》,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讨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弥补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交税单位之间无偿运用的土地应否交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运用交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运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对交税单位无偿运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交税单位应照章交纳土地运用税。
二、关于对交税单位与免税单位一起运用多层建筑用地的交税问题交税单位与免税单位一起运用共有运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交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份额计征土地运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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