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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作岗位加班引发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7:16
1994年新年,某市邮政局要求李某加班三天。李某向领导提出:因为自己是大龄未婚青年,状况特别,新年期间要上女友家,所以节日不想加班,对此,领导没有同意。李三天没到岗。因为电瓶充电间无人顶岗,正常的通讯事务及出产遭到严峻影响。过后,领导要求李某作书面查看,李某回绝。邮政局遂以李某不服从分配予以行政正告处置。李某不服,向该市某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剖析与处理]
裁定委员会进行了审理。被诉方答辩称:邮电通讯属接连工作的特别共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轮休制。这次新年三天加班,正值申诉人工作日,他不上班是过错的 
最终,裁定委员会以为:被诉人系特别共用事业单位,组织申诉人法定假期上班是合理的,申诉人私行不到岗,属严峻违背劳作纪律行为。经调停无效,判决保持被诉人作出的行政正告处置。 
申诉人李某不服裁定判决,又向区人民法院申述。被区法院驳回,保持劳作裁定委员会的判决。后李某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995年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述,保持原判。
《劳作法》规则加班应与员工洽谈,李某要求在新年期间不参与加班,以照料他是大龄青年和为他供给与女友会晤的便利,这一要求一般说是合理的;可是他地点的邮电局是接连工作的特别共用事业单位,在邮电局难以对他给予照料的状况下,李某私行不出勤,归于严峻违背劳作纪律的行为;过后李又回肯定自己所犯过错作书面查看,邮电局因而给予李行政正告处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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