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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7:29

一、划拔国有土地运用权
所谓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赞同,土地运用者在交纳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后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因为经过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是无偿的,所以土地运用权作典当应契合下列条件:
(1)土地运用者有必要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3)以典当划拨土地运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许房产管理部门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矩:以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典当的,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
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能独自设定典当权,可是,假如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子作典当的,该划拨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
二、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所谓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交给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因而,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有权作出处置,包含典当。但依据现行法律规矩,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应当将典当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一起典当。
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矩,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一般不能典当。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包含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可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运用权规矩答应典当,可是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榜首,用来典当的运用权有必要清晰为荒地运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典当人应享有承揽经营权。第三,须获得发包方的赞同。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矩,乡(镇)村企业的运用权不得独自典当。乡(镇)村企业的土地运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起典当,而不能独自典当。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典当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应一起典当。该土地运用权典当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典当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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