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之股权转让/增资优先认购权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6:18
中小股东之股权转让/增资优先认购权
股东优先认购权,在我国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公司增资时,其他老股东在购买价款和其他股权转让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能够优先于第三人受让该股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则了增资优先认购权,第72条第2款及第3款规则了股东将股权向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上述法律规则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既得利益免受陌生人参加公司而带来的不方便或许晦气,强化公司的人合性而建立的。假如公司增资扩股不选用公积金转本钱的方法而选用外资注入的方法,因为公司的股权份额发生变化,导致原股东在公司原有出资/本钱金中所占份额下降,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控制力/表决力就会削弱,其股利和剩下产业分配利益也会削减,此方法的公司增资扩股会直接改动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及与公司整体利益之间的份额关系。
针对中小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维护和行使,主张采纳如下战略:
1、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抉择中清晰优先认购权行使的程序。
2、拟认购新增出资的中小股东及时提出书面认购要求。
3、拟受让股权的中小股东及时向拟转让股权提出书面接纳转让的答复。
4、中小股东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承认损害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
股东优先认购权,在我国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公司增资时,其他老股东在购买价款和其他股权转让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能够优先于第三人受让该股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则了增资优先认购权,第72条第2款及第3款规则了股东将股权向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上述法律规则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既得利益免受陌生人参加公司而带来的不方便或许晦气,强化公司的人合性而建立的。假如公司增资扩股不选用公积金转本钱的方法而选用外资注入的方法,因为公司的股权份额发生变化,导致原股东在公司原有出资/本钱金中所占份额下降,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控制力/表决力就会削弱,其股利和剩下产业分配利益也会削减,此方法的公司增资扩股会直接改动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及与公司整体利益之间的份额关系。
针对中小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维护和行使,主张采纳如下战略:
1、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抉择中清晰优先认购权行使的程序。
2、拟认购新增出资的中小股东及时提出书面认购要求。
3、拟受让股权的中小股东及时向拟转让股权提出书面接纳转让的答复。
4、中小股东及时依法向法院提起承认损害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