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0:37
世界商事判决是指世界商事来往中两边当事人经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暂时判决庭或某一常设判决组织审理,由其依据法令或依公平准则作出判决,并约好自觉实行该项判决所供认的责任的一种准则。①世界商事判决的法令适用问题,是判决庭在判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杂乱的问题,它不只联络到两边当事人缔结的判决协议是否有用、判决程序是否公平、合法,并且联络到两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责任以及判决判决的可实行性,于维护正常的世界商事联络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判决员所注重。本文拟从判决协议、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令适用三个方耍来论说这一贯题。
一、判决协议的法令适用
判决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作或将来可能发作的争议交给判决处理的一种协议,它是世界商事判决得以发作的担本依据。判决协议首要有两种表现方法:(1)合同中的判决条款。它是指两边当事人在签定有关合一起,在该合同中缔结的约好将可能发作的争议提交判决处理的条款,是判决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方法。(2)判决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作前或争议发作后有关当事人两边经过相等洽谈,一起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处理的专门性协议,二‘又名判决协议专。‘判决庭在审理两边当事人交给判决的争议时:首要要供认两边当事人缔结的判决协议是否有用,假如判决协议无效,则判决底子无从发作,判决庭无权对争议进行判决,即傅作出判决,其判决判决也会被有关国家回绝予以供认和实行。判决协议的法令适用,实践上便是判决庭应适用何王法令来供认判决协议的有用性。咱们依照世界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一般理论,从当事人的缔约才能、判决协议的方法有用性和本质有用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剖析。
1.当事人缔约才能
两边当事人缔结的判决协议在法令上是否有用,首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才能。
当事人的缔约才能也是影响判决判决能否得到供认与实行的一个要素。依据1958年《关于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决的条约》第5条第(1)项(a)款的规矩,判决“协议的两边当事人,依据对他们适用的法令,其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才能的状况之下”,能够构成当事人恳求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对判决判决回绝予以供认和实行的理由。各王法令对当事人缔约才能的规矩相互歧异,对此,在世界私法上多建议依当事人的属人法处理,瑞典法令便是如此。③但为求商业上法令联络的安全与安稳,以及维护其国籍或居处在行为地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缔约才能除可适用属人法外,亦可挑选适用缔约地法。④因而,判决协议两边当事人的缔约才能,应依当事人属人法或缔约地法处理。
2.判决协议的方法有用性
有些国家(如瑞典)的法令对判决协议没有任何特别的方法要求,即判决协议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但实践上,口头的判决协议是极为稀有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世界条约都明确规矩判决协议有必要选用必定的方法。例如,1949年《埃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法》第821条规矩:“判决协议有必要是书面的方为有用。”1987年《瑞士联邦世界私法法规》第178条第(1)款规矩:“在方法上,判决协议假如是经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法作证明,即为有用。”联合国世界买卖法委员会于1985年经过的《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7条也规矩:“判决协议应是书面的。协议如载子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来往的信件、电传、电报或供给协议记载的其他电讯手法中,或在申述书和答辩书的交流中当事一方宣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定即为书面协议”。上述可见,各国对判决协议方法有用性的要求不尽共同。关于合同的方法有用性,传统上以为只需合同恪守了行为地法对方法的要求即可,“场所分配行为”‘准则曩昔曾被以为归于强行法。可是现代法已多不再建议“场所分配行为”准则具有强行性,而是建议合同或契合缔约地法或契合合同准据法对方法的要求即为有用。⑥因而,判决协议的方法有用性,应依缔约地法或合同的准据法(包含判决条款的合同的准据法或判决合同自身的准据法)处理。-3.判决协议的本质有用性
假如两边当事人在缔结判决协议(包含判决条款和判决合同)时对分配其本质有用性的法令进行了约好,则应适用当事人约好的法令。假如当事人未进行此项约好,则应适用与判决协议有最密切联络的法令。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供认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准则,辅之以最密切联络准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通行的作法,美、英、法、德、日等国的学说与判例均建议依据这两个准则来供认分配判决协议本质有用性的法令。⑥一般说来,在当事人未明示挑选分配判决协议本质有用性的法令时,各国倾向于适用判决地法,由于判决地法往往被以为与判决协议有最密切联络。瑞典法令对判决协议本质有用性的准据法的规矩颇具特征,它首要答应当事人约好判决协议本质有用性应适用的法令;在当事人无明示挑选时,则依据判决协议的不同状况适用不同的准则处理:(1)假如判决协议指定瑞典为判决地,:或虽未指定判决地,但缔结合一起至罕见一方当事人为瑞典居民,则判决协议的本质有用性应依瑞典法令来供认。(2)假如指明在瑞典境外进行判决,或虽未指明是在瑞典境内仍是在境外判决,但两边当事人均居住在瑞典境外,则可分两种状况:假如检查判决协议本质有用性的判决判决现已作出,几则应依照判决作出地,亦即判决程序进行地国家的法令来供认判决协议的本质有用性;假如判决判决没有作出,而判决协议指明某一特定国家为判决地,则应适用该判决地王法,即便判决协议未明确规矩判决地,但如依据协议以外的状况能判定当事人意欲在某国判决,也可适用该王法来供认判决协议的本质有用性。⑦明显,在当事人未明示挑选分配判决协议本质有用性的法令时,瑞典法令倾向于适用判决地法来供认其本质有用性。1958年《关于供认和实行外国判决判决的条约》第5条第1项(a)款、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36条第(1)项(a)款也别离直接地规矩了在判决协议两边当事人就一分配其本质有用性的法令作了挑选时,应适用当事人挑选的法令,或在当事人未作此项法令挑选时,适用判决作成地国家的法令(亦即判决地法)。后者规矩’4畏据当事各方所赞同恪守的法令,或未订明有任何这种法令,则依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令,上述(判决)协议是无效的”,可构成回绝供认和实行判决判决的理由。
二、判决程序的法令适用
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判决庭对两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守时,有必要遵照必定的程序规姚。判决庭终究应适用哪一程序法或程序规矩,依照有关世界立法和各国判决法规,大致有以下规矩。
1.假如两边当事人在判决协议中对判决程序应适用的程序_法或判决规矩进行了约好,则从其约好一‘咱们知道,判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经过判决处理争议的志愿,是判决得以发作豹底子依据,也是整个判决程序的柱石。尊重当事人在判决协议中就判决程序所作的挑选,便是尊重当事人的志愿,这已为有关判决的立法所共同必定。例如,1985年《伦敦世界判决院判决规矩》第5条第(.1)款规矩:‘私当事人可就判决程序达到协议,判决院鼓舞当事人这样做”。1987年《瑞士联邦世界私法法规》第182条第(1)款也规矩:“当事人可直接地或经过征引判决规矩规矩判决程序,他们也可使之恪守于他们所挑选的程序法。”一般说来,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常设判决组织判决、可视为赞同适用该常设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但经两边当事人和常设判决组织赞同,也可选用其他判决规矩,如《联合国世界买卖法委员会判决规矩》。在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暂时裁守时乡其判决程序更是彻底由当事人自行规矩。⑧
2.假如当事人未就判决程序应适用的程序规矩或程序法进行约好,由判决庭抉择应适用的程序规矩或程序法。例如,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在第19条“程序规矩的供认”中规矩_f“(1)以恪守本法的规矩为准,肖事各方能够有.由地就判决庭进行判决所应遵照的程序达到协议。(忍)如未达到这种协议衬判决庭能够在本法的规矩的约束下,依照它以为恰当的方法进行判决”。《瑞士联邦世界私法法规》第王即条第(2)款也规矩:。“假如当事人没有规矩这种判决程序,必要时将由判决庭直接规矩或征引某一法令或某一判决规矩加以规矩。”一般说来,判决庭应适用对争议进行判决的某常设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或判决地国程序法。卜--.--,3,当事人就判决程序规矩所进行的约好,或无此项约好时判决庭时所适用的程序规矩所作的抉择,均不得与判决地国程序法中的强制性规矩相抵触。也便是说,判决地国程序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矩仍应适用于判决程序,不因当事人的约好或判决庭的抉择而有所更改。
例如,1980年《法国关于判决的第80头354号指令》第20条规矩:“判决员规矩判决程序,没有责任恪守为法院所制定的规矩,但各方当事人在判决协议中对此还有规矩的不在此限。可是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至第10条、第11条第(1)款和第13条至第21条所规矩的关于诉讼的辅导原财一直适用于判决程序。”《瑞士联邦世界私法法规》第182条第(3)款规矩的“不论挑选的程序怎么,判决庭有必要确保当事人世相等及在争辩程序中陈说的权利”,也是一条强制性规矩,它是当事人或判决庭在挑选所适用的程序规矩时不得予以扫除的。瑞典法令也有相似规矩。⑨
值得留意的是,我国现行的判决实践标明,当事人在.我国涉外判决组织裁守时,其程序只能适用该判决组织自己制仃的判决规矩,而不能适用其他判决规矩。这是我国现行的判决实践与世界上一般作法所不同之处。⑩
三、判决实体问题的法令适用
_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判决员对争议实体适用什么法令,直接联络到争议处理的成果与两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责任,是一个应予注重的问题。现在,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以及世界立法对实体问题的法令适用首要选用如下作法。
1.适用当事人你议挑选的法令(即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最早作为供认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准则,为法国的杜摩兰所首倡,因其契合资本主义经济开展的客观要求,逐步为各国世界私法所选用。今日,各国世界私法都规矩,当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明示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令时,这种挑选应受尊重‘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别离于第5条和第145条规矩,涉外合同当事人能够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令。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也已为关于合同和判决的许多世界条约所选用。例如,1980年订于罗马的《关于合同责任法令适用的条约》第3条第(1)款规矩:“合同依当事人挑选的法令。法令挑选有必要经过合同条款或详细状况适当明确地加以标明或标明。两边当事人可自行挑选适用于合同的悉数或部分的法令”。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28条也规矩:“判决庭应依照当事各方选定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令规矩对争议作出抉择”。尹,尊重当事人对法令的挑选,是当今世界商事判决遍及供认和选用的处理合同争议的最遍及的作法。这也是由世界商事判决的特色和判决管辖权的来历抉择的。咱们知道,判决斡根底乃是当事人的毅力,即当事人经过协议,为其所赞同的意图并依其所赞同的条件而赋予判决员以判决案子的权利。已然判决员的权利来历于当事人的协议,那么,他们就有必要遵照当事人的旨意,不然,其作为判决员的资历就会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被吊销,所作出的判决也会为有关国家回绝予以供认和实行。。所以,假如当事人合意使其合同联络受某一法令分配,或使其争议依某一法令处理,判决员有责任尊重当事人的此种合意,并依此合意行事,适用当事人所挑选的法令。这儿,当事人对处理合同争议所挑选的法令,应理解为既包含实体法标准,也包含抵触法标准。由于当事人对抵触法的挑选直接地标清楚当事人的志愿,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挑选,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所要求的。假如当事人明示挑选了某一抵触法,判决员应依此抵触法的指引,供认应一适用「的法令。.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非彻底不受约束。一首要,当事人自主挑选法令,有必要好心、合法,且不得违背有关国家法令中的强制性规矩。例如,依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规矩,凡属差人和公共治安的法令,均不得因当事人的约好加以违背或躲避;凡合同的标的触及在法国境内的不动产,也不得适用意思自治使之受他王法令分配。《中华人民共和一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在规矩“涉外合同当事人能够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令”的一起,一又规矩“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便是对当事人意想自治附加的约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的规矩,在我国境内实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有必要适用中王法令;1987年《我国银行对外商出资企业告贷方法》第25条规矩,除我国银行赞同外,外商出资企业与我国银行签定的告贷合同的适用法令为中王法令。⑩当事扁一前三种合同协议挑选适用外王法令,或在我国银行不赞同的状况下对后一种合同协议挑选适用外王法令,都是无效的,当然不能为判决员所供认。其次,当事人自主挑选法令,亦不得违背有关国家或社会的严重或底子利益,以及法令和品德的基本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矩一,“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好违背有关公共秩序和仁慈习俗的法令。”1958年《关于供认吞!实行外国判决判决的条约》第5条第(2)款也规矩:“被恳求供认和实行判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假如查明……供认或实行该项判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能够回绝供认和实行该项判决。
2.适用某一法令抵触规矩所供认的法令
尽管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世界商事判决中处理合同争议的最,一般准则,可是,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挑选应适用的法令的状况是常有的,这时,判决庭就应适用某一法令抵触规矩所供认的法令。曩昔有一种观念以为,在此状况下,判决员应毒助于判决地的世界私法规矩。这种观念是从这样一个假定开展而来的,即存在一个且只要‘个分配判决的法令,该法令便是判决地法(le二lociarbitri)。依此观念,争议的标的,判决员的录用和调换,判决员的权利,判决程序,判决判决的方法和效能以及所适用的抵触法规矩等事项,都受判决地法分配。尽管当事人被授权对这些事项中的大多数行使意思自治权,但该理论仅答应他们在判决地法答应的范围内为之。⑩这一观念为担任过世界法学会“世界私法上的判决”委员会陈述员的索瑟·霍尔(Sauser‘Hall)教授所开展,他指出:“假如当事人未就可适用的法令达到协议,将适用判决地王法令的连接准则以处理法令抵触问题。”世界法学会1957年阿姆斯特丹会议和1959年纳沙泰尔会议选用了此观念。这些会议所经过的关于世界判决的《抉择》第11条规矩:“关于可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令,依判决庭地址地国的法令的现行连接准则供认之。”可是,该理论过火强调了判决地法在世界商事判决中的效果,且适用常常不供认的、与当事人、判决或争议都没有实在联络的世界私法规矩会导致荒谬的成果。因而,它存在着不行战胜的僵化性,并未取得广泛支撑。1961年的《欧洲世界商事判决条约》即没有承受这一理论,该条约第7条第(1)款规矩:“假如当事人没有抉择应适用的法令,判决员可依照其以为可适用的抵触规矩的规矩,适用某一应适用的法令”。最近的世界判决立法和各国判决立法多选用更为自在、灵敏的准则,以习气世界商事联络开展的需求。
1976年《联合国世界买卖法委员会判决规矩》第33条规矩:“判决庭应适用当事人两边预先指定的适用于争端本质的法令,当事人未有此项指守时,判决庭应适用法令抵触规矩所抉择的以为能够适用的法令。”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也于第助条第(2)款规矩:“如当事各方没有任何规矩,判决庭应适用它以为能够适用的法令抵触规矩所供认的法令。”被誉为今世世界私法立法模范的1987年《瑞士联邦世界私法法规》则更前进了一步,选用了“最密切联络准则”这一灵敏的、富于弹性的开放性法令抵触规矩来供认应适用的法令。该法规第387条规矩:“判决庭判决时依据当事人所挑选的法令规矩,或在无这种挑选时,依据与案子有最密切联络的法令规矩。”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也规矩,合同当事人没有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令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络的国家的法令”。这是一条先进的立法规矩。
3.适用合同条款和货易常规
每一合同均有其特定的意图,该意图乃是其精华地址和.存在理由”(raisond’etre)。
两边当事人为确保完成合同的意图,总是设法以清楚的言语规矩怎么实行合同以及何时实行合同。为此,当事人在草拟合一起常常订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实行的方法和时刻,推迟实行、不彻底实行或不实行的结果,免责事由、(如不行抗力);付出的数量、方法、时刻和地址,可适用的法令;处理争议的组织等等。可是,不论合同拟定得怎么详细和周全,争议仍可能发作。这时,审理合同争议的判决员就会象法官相同,首要留意合同自身是怎么规矩的:其意图、条款和周围的状况。从这一客观的态度动身,判决员总是力求使当事人约好的合同得以施行。作为表达当事人志愿的证明的合同条款是判决员须据以判决的。合同的实践规矩为处理合同争议供给了重要的依据。咱们已知道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供认合同准据法中的杰出位置,可是,除非法令规矩带有强制性有必要直接予以适用,不然它们只是在“添补合同空白”时才被适用。在合同含有清楚和理解的规矩的场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要求这些规矩应被尊重和实行。因而,审理争议的判决员将力求依据合同的措词供认当事人实践表达的志愿并付诸施行。
另一方面,有关买卖常规也是判决员有必要予以考虑的。这些买卖常规是在世界买卖中发生和开展起来的商业习胆,最一些在私人和依照各国的法令,在世界贾易中都答应当事集体阿构成的彝效果上相似于法令的规矩·挑选适用买卖常规的自在,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了某项买卖常规,它即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而一些学者称之为“自发法”(spontaneousIaw)。@许多世界判决条约和其他文件都规矩,判决庭在判决案子时,亦应考虑适用于详细合同或买卖的买卖常规。联合国《世界商事判决演示法》第28条第(3)款规矩:“在全部景象下,判决庭应依照合同的条款作出抉择,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买卖的买卖常规。”((联合国世界买卖法委员会判决规矩》第33条第(3)款、《欧洲世界商事判决条约》第7条第(1)款以及1988年《世界商会调停与判决规矩》第13条第(5)一款均有相似规矩。更有甚者,1980年《联合国世界货物买卖合同条约》第9条规矩:“两边当事人业已赞同的任何常规和他们之间建立的任何习气做法,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且规矩:“除非还有协议,两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赞同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缔结适用两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常规,而这种常规,在世界买卖上,已为有关特定买卖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常常恪守。”从上述规矩不难看出,不只两边当事人明示赞同的任何买卖常规对他们有约束力,并且,除非两边当事人还有协议,不然,即以为他们默示地承受了他们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为同类合同当事人所遍及恪守的买卖常规。因而,能够说,买卖常规不行是世界商事合同当事人进行法令适用挑选的目标,并且,判决员直接适用买卖常规已成为世界商事判决实体问题法令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在世界商事判决中,判决员对争议实体所适用的法令,首推两边当事人协议挑选的法令,只要在当事人未明示挑选所适用的法令时,才由判决员依某一法令抵触规矩供认应适用的法令;不管归于何种状况,仲袄庭均应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判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详细合同或买卖的买卖常规。
注释:
①拜见李双元、谢石松著:《世界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年版,第511页。
②同上,第543~544页。
⑧拜见周子亚、卢绳祖、李双元等译.《瑞典的判决》,法令出版社互p84年版,第36~40页。
④拜见李双元著.《世界私法(抵触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盯年版,第268~270页,第369页。
⑥同上,第371页。
⑥安徽大学法令系编:《法学论文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盯页。
⑦同注③,第27~28页,又见沈达明、冯大同编:《瑞典的法令与判决》,我国对外经济买卖出版社1985年版,第142页。
⑧拜见程德钧主编:《涉外判决与法令》(榜首辑),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⑨拜见章尚锦主编:《世界私法》,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页。
姚壮:《向现代化世界化跨进的我国世界商书判决》,载《法制日报》1993年3月7日第8版。
朱利安·卢(JulianD。M。Lew):《世界商事判决适用的法令:商事判决判决研讨》(ApplicableLaw1.InternationalCommereialArbitraton:AStudyinCotnmereialArbitrationAwards),1975年英文版,第83丈。
拜见韩德培、李双元主编:《世界私法教育参考资料选编》(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
同注⑧,第245~2‘6页。
⑧同注⑩,第405~魂。4页。
⑩《我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我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28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