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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1:11

发布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或未设当地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托付土地处理部分、房产处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代征,详细代征方法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处理分局征收。第四条交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则处理交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处理交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宣布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商品房应别离核算申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峻工结算后的次季度,对已出售部分按本钱实践发作数清算土地增值税,进行交税申报。(三)土地增值税根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项目悉数转让结束的,交税人应于次季度进行项目交税申报;清缴土地增值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交税人,应当从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处理交税申报。第五条处理交税申报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交税申报表;(二)房地产权属证明;(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四)房地产评价陈述;(五)房地产财政材料;(六)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材料。第六条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核定权限区别:(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心驻宁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转让房地产的,由自治区当地税务局核定并下达核定通知书;(二)各行署、市、县(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并下达核定通知书。第七条土地增值税以交税人房地产本钱核算的最根本核算项目或核算目标为单位,按下列规则计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既缔造一般规范住所,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在核算增值额时,应别离核算;确认征收或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核算中不能区别的,视同应税项目交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预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按买卖两边签定的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的预缴房价款,占悉数房价款的份额和该项目建筑面积单位预算本钱,核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或已竣工的房产并获得收入的,按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摊本钱费用,计征土地增值税;待悉数转让结束后按根本计税单位进行结算。(四)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以每次转让同一项目作为计税单位;对一起转让不同地址两个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别离计税。第八条一般规范住所的详细规范,由自治区财政厅、当地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土地处理局拟定。第九条交税人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支出并供给金融机构证明的,答应在财政费用中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核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供给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核算扣除。第十条对旧房、建筑物价格评价和《法令》第九条规则需求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其评价价格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担任征收的,交税人应于交税申报审阅后七日内交纳土地增值税;由被托付部分代征的,代征单位在处理房地产权属改变登记时凭税务机关审阅笔据代收,并按月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前,向托付的税务机关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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