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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根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7:52
基本情况
王某,其父于2007年因病逝世,母亲尚健在,父亲的爸爸妈妈即王某的爷爷奶奶也健在,且爸爸妈妈只要王某一个子女。爸爸妈妈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父亲名下的房产坐落合肥市三孝口邻近,母亲名下的房产坐落合肥市沿河路,现家人洽谈赞同三孝口邻近的房产归王某一切,沿河路的房产归王某的母亲一切。王某和家人以为,这两套房产本来应当是父亲一套,母亲一套,现在只要将父亲名下的房产处理承继权公证等相关手续后过户到自己名下即可,母亲名下的房产天然应当仍归于母亲,我们都没有定见,也就不需要处理任何手续了。
剖析
王某的了解实践上有误区,关于这两套房产,均应认定为王某爸爸妈妈的夫妻共有产业,以为既然是两套房产就应当是夫妻各一套,这种自行予以切割的办法是没有根据的,两套房产中均应有部分比例是其父的遗产,均应当处理相应的承继手续,即在一切承继人洽谈一致的前提下,由王某母亲承继沿河路房产中的遗产比例,其他承继人(包含王某及其爷爷奶奶)自愿抛弃,由王某承继坐落三孝口邻近房产中的遗产比例,其他承继人(包含王某的母亲、王某的爷爷奶奶)自愿抛弃,再由王某母亲将三孝口邻近房产中归于自己的比例转让给王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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