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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0:05
股权出资,股权转让与财物转让怎么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常识进行回答。
一、财物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出资企业财物转让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重组
事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则》(国税发〔1997〕71号)对外商出资
企业的财物转让触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财物转让收益的处理
企业获得的财物转让收益或丢失,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则,计入其当期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纳所得税。
2、受让财物计价的处理
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财物,可按该各项财物的实践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财物帐目。如受让财物项目繁复或许与商誉或运营事务同时作价受让,不易别离核算各项财物受让价的,能够按有关财物在转让方帐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财物帐目;其实践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财物帐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运营事务的受让价金额,独自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财物,在财物受让之日起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财物受让后的企业剩下运营期缺乏10年的,在企业剩下运营期内均匀摊销。
3、税收优惠的处理
财物转让和受让两边在财物转让后未改动其生产运营事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间享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财物转让而从头核算减免税期。
财物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财物转让后改动了生产运营事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事务改动为非适用优惠事务的,在财物转让后不得持续享用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事务改动为适用优惠事务的,可享用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核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下年限的优惠。
4、前期亏本的处理
财物转让和受让两边在财物转让前后发作的运营亏本,各安闲税法第十一条规则的亏本补偿年限内逐年补偿。不管企业转让部分仍是悉数财物及事务,企业运营亏本均不得在财物转让和受让两边间彼此结转。
(二)内资企业财物转让的税务处理
1、企业全体财物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全体财物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闭幕而将其运营活动的悉数(包含一切财物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承受企业),以交流代表承受企业本钱的股权(包含股份或股票等),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运营活动的悉数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全体财物转让原则上应在生意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悉数财物和进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校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2)假如企业全体财物转让生意的承受企业付出的交流额中,除承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财物(以下简称“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转让企业可暂不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转让企业和承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阅承认。
转让企业获得承受企业的股权的本钱,应以其原持有的财物的帐面净值为根底承认,不得以经评价承认的价值为根底承认。
承受企业承受转让企业的财物的本钱,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根底结转承认,不得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调整。现在现已改为能够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调整
2、部分财物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二、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触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触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含转让股票或股份)生意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则履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利公积金应承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承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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