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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1:10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免除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额是怎样确认的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作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挂彩,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而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一起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薪酬的医疗补助费,患沉痾和绝症的还应添加医疗补助费,患沉痾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情况发作严峻困难,有必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2.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峻危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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