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9:47
聚众打斗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则,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XX市XXXX公司的托付,指使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解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施行辩解职责。本辩解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讨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依据资料,并就本案有关现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查询,方才又参加了法庭查询,现对本案现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提出如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禁绝,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打斗罪”。
1、持械聚众打斗,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使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打斗的加剧情节,准则上,当持械的成心及行为系个别性而非一般性(或一起性)时,该加剧情节只适用于个别。只要这样,才干既契合一起违法构成理论,又契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准则。
2、当持械的成心以及行为自身具有一起性或由个别性转变为一起性时,就有必要依照一起违法构成理论来别离确定了。持械者未构成与持械者合作持械聚众打斗的意思联络,到达持械聚众打斗的一起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施行合作持械者殴伤别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打斗论,持械者是施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咱们需求引起留意的是,有无一起成心和一起行为,是确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打斗的要害。相关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前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打斗进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构成持械聚众打斗的一起犯意,也没有有与别人合作持械聚众打斗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打斗论。
综上所述,自己以为对聚众打斗中“持械”情节的确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要害是看构成聚众打斗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打斗一起成心。不能简略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一切的一起违法人。不然,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准则。所以,关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打斗,而应当定性为一般的聚众打斗。
二、XXX在施行打架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归于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XXX在案发时髦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知道,假如缺少必要的引导和协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知道去行事,包含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第38条明确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 所以国家关于处于未成年人的生长维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生长也需求全社会的一起努力。
三、XXX过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分的情节。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过,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屡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进程从一开端就自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告知自己的违法罪过。XXX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冒犯刑法。但因其过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照实告知工作通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损害程度不大,契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体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分。
四、被告人归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分。
被告人在此次事情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违法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对未成年罪犯契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可以宣告缓刑。假如一起具有初度违法等景象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XXX违法情节细微且由于初犯,因而归于法定从轻情节。
五、本案的发作,在必定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转嫁,这一点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XXX平常体现较好,没有违法违法前科,滑入违法的路途,与家庭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XXX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因而XXX小学未结业就停学在家。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情感是很软弱的,很简单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一起,XXX参加打斗的社会损害性不大,XXX参加打斗的意图,仅仅朋友义气用事,幼稚地要为朋友挨揍之事讨一个说法,其片面恶性较小。虽然被告人XXX对自己的行为要承当法令职责,可是,社会矛盾的转嫁,理应由社会分管必定的职责,至少是品德职责。本案的发作,有其深入的社会本源,所以只对被告人量重刑并不能到达预防违法的意图。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XXX片面恶性小,对社会形成的损害较小,且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没有前科,违法后能自动投案自首,且过后照实告知现实通过,确有悔改之意,所以期望法院在科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分。
辩解人:XXX
年 月 日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则,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XX市XXXX公司的托付,指使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解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施行辩解职责。本辩解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讨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依据资料,并就本案有关现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查询,方才又参加了法庭查询,现对本案现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准则,提出如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参阅。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禁绝,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打斗罪”。
1、持械聚众打斗,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使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打斗的加剧情节,准则上,当持械的成心及行为系个别性而非一般性(或一起性)时,该加剧情节只适用于个别。只要这样,才干既契合一起违法构成理论,又契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准则。
2、当持械的成心以及行为自身具有一起性或由个别性转变为一起性时,就有必要依照一起违法构成理论来别离确定了。持械者未构成与持械者合作持械聚众打斗的意思联络,到达持械聚众打斗的一起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施行合作持械者殴伤别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打斗论,持械者是施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咱们需求引起留意的是,有无一起成心和一起行为,是确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打斗的要害。相关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前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打斗进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构成持械聚众打斗的一起犯意,也没有有与别人合作持械聚众打斗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打斗论。
综上所述,自己以为对聚众打斗中“持械”情节的确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要害是看构成聚众打斗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打斗一起成心。不能简略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一切的一起违法人。不然,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准则。所以,关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打斗,而应当定性为一般的聚众打斗。
二、XXX在施行打架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归于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XXX在案发时髦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知道,假如缺少必要的引导和协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知道去行事,包含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第38条明确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准则”。 所以国家关于处于未成年人的生长维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生长也需求全社会的一起努力。
三、XXX过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分的情节。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过,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屡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进程从一开端就自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告知自己的违法罪过。XXX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冒犯刑法。但因其过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照实告知工作通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损害程度不大,契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体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分。
四、被告人归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分。
被告人在此次事情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违法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对未成年罪犯契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可以宣告缓刑。假如一起具有初度违法等景象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XXX违法情节细微且由于初犯,因而归于法定从轻情节。
五、本案的发作,在必定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转嫁,这一点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XXX平常体现较好,没有违法违法前科,滑入违法的路途,与家庭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XXX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因而XXX小学未结业就停学在家。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情感是很软弱的,很简单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一起,XXX参加打斗的社会损害性不大,XXX参加打斗的意图,仅仅朋友义气用事,幼稚地要为朋友挨揍之事讨一个说法,其片面恶性较小。虽然被告人XXX对自己的行为要承当法令职责,可是,社会矛盾的转嫁,理应由社会分管必定的职责,至少是品德职责。本案的发作,有其深入的社会本源,所以只对被告人量重刑并不能到达预防违法的意图。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XXX片面恶性小,对社会形成的损害较小,且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没有前科,违法后能自动投案自首,且过后照实告知现实通过,确有悔改之意,所以期望法院在科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分。
辩解人: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