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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4:51

【法令检索】
《劳作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揽运营违背本法规则招用劳作者,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发包的安排与个人承揽运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事例】笔者署理的案子
2003年2月,深圳市某装修工程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承揽施工合同》,将其承揽的某装修工程转给刘某承揽。刘某为完结承揽工程,自行招用了李某等24名工人。24名工人的薪酬由刘某从装修工程公司向其付出的工程款中付出。2004年3月,因拖欠李某等24名工人3个月的薪酬,李某等24名工人以深圳市某装修工程公司为被诉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深圳市某装修工程公司付出拖欠的薪酬。劳作裁定委员会以申诉人与被诉主体不存在劳作联系,两边联系不属于劳作法的调整规模为由不予受理。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关于个人承揽用工的法令职责的规则。个人承揽运营是指发包单位与个人承揽者经过缔结承揽运营合同,将发包单位的部分事务交给个人承揽者进行运营管理。因为个人承揽者一般难于独立完结所承揽的事务,需求招聘人员共同完结承揽事务,所以实际中产生了个人承揽运营者招用劳作者的状况。
实践中存在,个人承揽运营者危害劳作者权益,却没有满足的才能对劳作者进行补偿,或许个人承揽运营者躲避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却很难得到补偿的现象,为有用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个人承揽运营者招用劳作者违背法令规则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由发包的安排与个人承揽运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上述事例假如发生在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后,劳作裁定委员会则应受理李某等24名工人的裁定请求,并判决深圳市某装修工程公司与刘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应对之策】
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个人承揽运营者危害其招用的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时,发包单位要负连带补偿职责,而个人承揽运营者的招工行为不受发包单位的操控,增加了发包单位的用工危险。当用人单位想削减用工危险,将部分事务进行外包时,应挑选有运营资历的单位承揽,尽量不要把事务承揽给个人。
【劳作者[维权要诀】
因为个人承揽运营者没有满足的才能对劳作者进行补偿,或许成心躲避承当补偿职责,以所劳作者择业时应尽量到有运营资历的用人单位工作。当自己已是个人承揽运营者招用的人员,自己的劳作权益遭到危害时,能够要求发包的单位与个人承揽运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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