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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如何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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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实行危险的防备
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转让方的首要职责是向受让方移送股权,详细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现实及恳求公司处理改变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法告诉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首要职责则是依照约好向转让方付出转让款。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将股权转让成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正、改变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职责。在合同实行中或许面对方针公司怠于或回绝实行职责使受让方不能正常获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力,一起方针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或许不尽合作、帮忙的职责。公司未及时实行职责的,受让人能够申述公司,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职责去监督或断定转让合同约好的其他职责的实行状况。因此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方针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方针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沛的交流,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力做出一个前期的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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