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3: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捍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处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化查询研究、广泛寻求各方定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安排学习,实在贯彻履行。履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逐个年一月十日
为处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侦办、申述、审判实践,拟定本定见。
一、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
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由违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必要时,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的违法地,包含侵权产品制作地、贮存地、运送地、出售地,传达侵权著作、出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树立者或许处理者所在地,侵权著作上传者所在地,权力人遭到实践损害的违法成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地的,由开始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许首要违法地公安机关统辖。多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地的公安机关对统辖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辖,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申述、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不同违法嫌疑人、违法团伙跨地区施行的触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作、贮存、运送、出售等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契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能够一起立案侦办,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申述、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行政法令部分搜集、调取根据的效能问题
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搜集、调取、制作的根据、书证、视听资料、查验陈说、判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检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承认,能够作为刑事根据运用。
行政法令部分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等查询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根据运用的,应当依法从头搜集、制作。
三、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的抽样取证问题和托付判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时,能够根据工作需求抽样取证,或许商请同级行政法令部分、有关查验安排帮忙抽样取证。法令、法规对抽样安排或许抽样办法有规则的,应当托付规则的安排并按照规则办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时,关于需求判定的事项,应当托付国家认可的有判定资质的判定安排进行判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判定结论进行检查,听取权力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判定结论的定见,能够要求判定安排作出相应阐明。
四、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自诉案子的根据搜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子,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根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供给有关头绪,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同一种产品”的确定问题
称号相同的产品以及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能够确定为“同一种产品”。“称号”是指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产品运用的称号,一般即《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中规则的产品称号。“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首要原料、消费目标、出售途径等方面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产品。
确定“同一种产品”,应当在权力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和行为人实践出产出售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确定问题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确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动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许文字反正摆放,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距离,不影响表现注册商标明显特征的;
(三)改动注册商标色彩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没有附着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核算制作、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关于现已制作完结但没有附着(含加贴)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含加贴)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的确、充沛根据证明该产品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案子中没有出售或许部分出售景象的科罪量刑问题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部分出售,已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没有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各法定刑起伏科罪处分。
出售金额和未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不同的法定刑起伏或许均到达同一法定刑起伏的,在处分较重的法定刑或许同一法定刑起伏内酌情从重处分。
九、关于出售别人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案子中没有出售或许部分出售景象的科罪问题
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则,以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没有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没有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已出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没有出售标识数量算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出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没有出售标识数量算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略著作权违法案子“以盈利为意图”的确定问题
除出售外,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以盈利为意图”:
(一)以在别人著作中刊登收费广告、绑缚第三方著作等方法直接或许直接收取费用的;
(二)经过信息网络传达别人著作,或许使用别人上传的侵权著作,在网站或许网页上供给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许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法经过信息网络传达别人著作,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许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使用别人著作牟利的景象。
十一、关于侵略著作权违法案子“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确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一般应当根据著作权人或许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团体处理安排、国家著作权行政处理部分指定的著作权认证安排出具的涉案著作版权认证文书,或许证明出版者、仿制发行者假造、涂抹授权答应文件或许超出授权答应规模的根据,结合其他根据归纳予以确定。
在涉案著著作种很多且权力人涣散的案子中,上述根据的确难以逐个取得,但有根据证明涉案仿制品系不合法出版、仿制发行的,且出版者、仿制发行者不能供给取得著作权人答应的相关证明资料的,能够确定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可是,有根据证明权力人抛弃权力、涉案著作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维护,或许著作权维护期限现已届满的在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发行”的确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含总发行、批发、零售、经过信息网络传达以及租借、展销等活动。
不合法出版、仿制、发行别人著作,侵略著作权构成违法的,按照侵略著作权罪科罪处分,不确定为不合法经营罪等其他违法。
十三、关于经过信息网络传达侵权著作行为的科罪处分规范问题
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别人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拍摄、录像著作、录音录像制品、核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达别人著作的数量算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达别人著作的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法传达别人著作,注册会员到达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许数量虽未到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规范,但别离到达其间两项以上规范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峻情节的景象。
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数额或许数量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十四、关于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累计核算数额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许刑事处分的,不合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许出售金额累计核算。
二年内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科罪处分。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则,不受前述二年的约束。
十五、关于为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供给原资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而为其供给出产、制作侵权产品的首要原资料、辅助资料、半成品、包装资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出产技术、配方等协助,或许供给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保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按照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中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捍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处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化查询研究、广泛寻求各方定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安排学习,实在贯彻履行。履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逐个年一月十日
为处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侦办、申述、审判实践,拟定本定见。
一、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
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由违法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必要时,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略知识产权违法案子的违法地,包含侵权产品制作地、贮存地、运送地、出售地,传达侵权著作、出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树立者或许处理者所在地,侵权著作上传者所在地,权力人遭到实践损害的违法成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地的,由开始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许首要违法地公安机关统辖。多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地的公安机关对统辖有争议的,由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辖,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申述、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不同违法嫌疑人、违法团伙跨地区施行的触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作、贮存、运送、出售等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契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能够一起立案侦办,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申述、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行政法令部分搜集、调取根据的效能问题
行政法令部分依法搜集、调取、制作的根据、书证、视听资料、查验陈说、判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检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承认,能够作为刑事根据运用。
行政法令部分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等查询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根据运用的,应当依法从头搜集、制作。
三、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的抽样取证问题和托付判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时,能够根据工作需求抽样取证,或许商请同级行政法令部分、有关查验安排帮忙抽样取证。法令、法规对抽样安排或许抽样办法有规则的,应当托付规则的安排并按照规则办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时,关于需求判定的事项,应当托付国家认可的有判定资质的判定安排进行判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判定结论进行检查,听取权力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判定结论的定见,能够要求判定安排作出相应阐明。
四、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自诉案子的根据搜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子,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根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供给有关头绪,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同一种产品”的确定问题
称号相同的产品以及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能够确定为“同一种产品”。“称号”是指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产品运用的称号,一般即《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世界分类》中规则的产品称号。“称号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产品”是指在功用、用处、首要原料、消费目标、出售途径等方面相同或许根本相同,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产品。
确定“同一种产品”,应当在权力人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和行为人实践出产出售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确定问题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确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动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许文字反正摆放,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距离,不影响表现注册商标明显特征的;
(三)改动注册商标色彩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生误导的商标。
七、关于没有附着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核算制作、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关于现已制作完结但没有附着(含加贴)或许没有悉数附着(含加贴)冒充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的确、充沛根据证明该产品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不合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案子中没有出售或许部分出售景象的科罪量刑问题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部分出售,已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没有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各法定刑起伏科罪处分。
出售金额和未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不同的法定刑起伏或许均到达同一法定刑起伏的,在处分较重的法定刑或许同一法定刑起伏内酌情从重处分。
九、关于出售别人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案子中没有出售或许部分出售景象的科罪问题
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则,以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没有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没有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已出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没有出售标识数量算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出售别人假造、私行制作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出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没有出售标识数量算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略著作权违法案子“以盈利为意图”的确定问题
除出售外,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以盈利为意图”:
(一)以在别人著作中刊登收费广告、绑缚第三方著作等方法直接或许直接收取费用的;
(二)经过信息网络传达别人著作,或许使用别人上传的侵权著作,在网站或许网页上供给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许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法经过信息网络传达别人著作,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许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使用别人著作牟利的景象。
十一、关于侵略著作权违法案子“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确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一般应当根据著作权人或许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团体处理安排、国家著作权行政处理部分指定的著作权认证安排出具的涉案著作版权认证文书,或许证明出版者、仿制发行者假造、涂抹授权答应文件或许超出授权答应规模的根据,结合其他根据归纳予以确定。
在涉案著著作种很多且权力人涣散的案子中,上述根据的确难以逐个取得,但有根据证明涉案仿制品系不合法出版、仿制发行的,且出版者、仿制发行者不能供给取得著作权人答应的相关证明资料的,能够确定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可是,有根据证明权力人抛弃权力、涉案著作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维护,或许著作权维护期限现已届满的在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发行”的确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含总发行、批发、零售、经过信息网络传达以及租借、展销等活动。
不合法出版、仿制、发行别人著作,侵略著作权构成违法的,按照侵略著作权罪科罪处分,不确定为不合法经营罪等其他违法。
十三、关于经过信息网络传达侵权著作行为的科罪处分规范问题
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别人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拍摄、录像著作、录音录像制品、核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
(一)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达别人著作的数量算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达别人著作的实践被点击数到达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法传达别人著作,注册会员到达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许数量虽未到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则规范,但别离到达其间两项以上规范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峻情节的景象。
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数额或许数量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十四、关于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累计核算数额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许刑事处分的,不合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许出售金额累计核算。
二年内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科罪处分。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则,不受前述二年的约束。
十五、关于为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供给原资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而为其供给出产、制作侵权产品的首要原资料、辅助资料、半成品、包装资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出产技术、配方等协助,或许供给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保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的,按照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违法中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