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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违约法院强制过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9:09

购买二手房现已成为许多市民购房的一个挑选,特别是那些房龄在5年以内的房子更受欢迎。购买二手房时必定要注意一分多卖的景象,在签定合同后要尽快处理过户手续,那么卖家违约法院强制过户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为读者进行回答。
原告小刘诉称:2013年7月11日,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李女士签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好原告购买被告李女士坐落顺义区的一套房子,价款为230万元。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分四次在约好时刻向被告李女士付出了悉数购房款。钱款付清后,李女士迟迟不给过户,要求原告再交10万元才给过户。依据《补偿协议》第四条清晰约好,被告李女士回绝出售房子或私行进步房子交易价格的,构成底子违约,应当以房子总价款的20%向原告付出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好,原告已依约付出被告李女士悉数房款,但被告李女士回绝处理过户手续,已构成底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女士除应帮忙原告处理过户手续外,还应以房子总价款的20%向原告付出违约金,即46万元。
被告李女士辩称:签合一起两边口头约好,原告应于2013年7月底给付被告120万元,原告没有依照约好时刻付款,给原告形成较大丢失。2013年7月底之后,被告现已奉告原告这房子不卖了,要求退款给原告,但原告没有供给账号。最终那笔款也是在被告没有同意的状况下,原告私自打款给被告的。两边补充协议约好,原告应在2013年8月3日之前打入被告账户60万。
被告以为不包括2013年8月3日当天。原告于2013年8月3日打款给被告,归于违约。两边补充协议约好,约好时刻不能准时付款,本合同无效,被告10个工作日内偿还原告定金及首付款。被告以为两边合同应当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既要求持续实行合同,又要求违约金彼此对立。依据两边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好,原告应解除合同,才干要违约金。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本案系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我公司不是房子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公司也无利害关系。故将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我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李女士暗里找过我公司员工,称房子卖廉价了,让我公司跟小刘说解除合同,并给我公司员工提成。
顺义法院审理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行使权力并实行责任。归纳两边合同文本意义及履约行为,原告小刘于2013年8月3日向被告李女士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付出60万元,并非违约行为。故对被告李女士建议合同无效及原告小刘违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李女士实行帮忙处理过户挂号责任的期限,两边合同约好存在不一致的条款,现两边对适用上述条款发生争议。法院以为上述补充协议“其他约好”第5条系原、被告两边对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打印格局文本的手写改变,具有法令效力,应予以适用。现两边合同签定日为2013年7月11日,被告李女士获得涉诉房子的房子所有权证书之日为2013年8月21日,原告小刘付清悉数购房款之日为2013年8月30日。被告李女士至今没有实行帮忙处理过户挂号的责任,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违约责任。被告李女士以为守约方要求持续实行合同与要求承当违约责任不能一起建议,缺少合同依据及法令依据。综上,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李女士帮忙处理过户手续一起承当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撑。
关于违约金适用条款,原告小刘建议适用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李女士承当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法院以为,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好”第5条对处理过户挂号责任的期限进行改变的状况下,本案被告李女士的违约景象不符合该款约好的景象。依据我国合同法令标准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践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予以衡量。故对原告小刘要求的违约金,法院考虑上述状况予以裁夺。综上判定:一、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帮忙原告小刘处理涉诉房子的过户挂号手续;二、被告李女士给付原告小刘违约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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